今天是

重点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建设本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7 11:01字号:
视力保护色:
 

漳自然资行罚〔2021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漳平市恒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泽阳

  址:福建省漳平市拱桥镇拱桥村

 

我局于20217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96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漳平市拱桥镇拱桥村后塘横坑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原漳平市桥联水泥厂旧址),现场勘验:存在占用林地和非林地情形,除林地部份外,共占用土地总面积7172平方米(地类为农村道路555.06 平方米,村庄用地6616.9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233.70平方米建设(其中测量图2#4#钢砖木结构占地45.7平方米,1-2#无围护钢棚占地192.62平方米,3#围护钢棚占地2995.38平方米),水泥地面硬化3938.3平方米;已搭建好二栋钢架结构的钢棚房、一间砖木结构管理房和地面硬化等,用于建筑材料加工。[说明:图1-2#无围护钢棚实际总建筑占地448.73平方米,其中有256.11平方米土地属于林地,由林业行政部门另行处理]          

所涉及土地不占用2017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漳平市拱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内属有条件建设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漳平市三维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19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9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1999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72平方米土地;

二、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1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717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7172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财物清单

 

联系人: 余振明、林志平

  话:0597 -7534407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1917

附件下载
分享
收藏 取消收藏打印 关闭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