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维才
身份证号:352626xxxxxxxx0410
地 址: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李庄村
我局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68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116.68平方米集体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陆元捌角整(¥:116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范学泳、林志平
电 话:0597 -7534407
地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号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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