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漳政综〔2016〕296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工作,保障项目投资建设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标准统一采用区片综合地价,不采用年产值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青苗补偿费):一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44850元/亩;二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41400 元/亩;三类片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为39100 元/亩。
二、征收耕地、沟渠、养殖水面、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等地类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详见表1:各地类调整系数表。各区片范围、综合地价及补偿标准详见表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补偿标准一览表)。
表1 各地类调整系数表
地 类 |
调整系数 |
地 类 |
调整系数 |
耕地、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有养殖
水面及滩涂用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 |
1 |
非经济林地 |
0.24 |
园地、经济林地、坑塘水面 |
0.48 |
未利用地 |
0.06 |
表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补偿标准一览表
区域等级 |
区域范围 |
调整后
区片
综合
地价
(元/亩) |
征地补偿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亩 | |||
耕地等
(1倍) |
果园、经济林地等(0.48倍) |
非经济
林地
(0.24倍) |
未利用地
(0.06倍) | |||
Ⅰ |
菁城街道:(菁东、
菁西、福满、顶郊) |
44850 |
44850 |
21528 |
10764 |
2691 |
桂林街道:(上桂林、下桂林) | ||||||
Ⅱ |
芦芝镇:(东坑口、
芦芝) |
41400 |
41400 |
19872 |
9936 |
2484 |
桂林街道:(高明、
厚福、南美坪) | ||||||
Ⅲ |
桂林街道:(黄祠、
瑞都、山羊隔、石坂坑) |
39100 |
39100 |
18768 |
9384 |
2346 |
芦芝镇:(大深、华寮、月山、圆潭、涵梅) | ||||||
三、耕地青苗按综合地价的1/25补偿,其余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用)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耐心做好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维护全市社会安定和稳定。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备注:2017年2月13日根据[2017]2号文,原属性依申请公开变更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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