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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平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平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17:52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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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龙岩市关于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漳平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漳平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漳平市财政局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漳平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文件精神,支持推进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龙岩市、漳平市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省级相关业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是指2023-2027年,我市获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列入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及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中的乡镇、村。

  第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街道)、村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示范创建当年度资金下达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报龙岩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龙岩市财政局备案。

  (二)牵头组织示范创建乡镇、村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督促指导示范创建乡镇、村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示范创建乡镇、村上报的项目审核工作;做好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指导工作。

  (三)根据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示范创建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下达年度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牵头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示范创建乡镇、示范创建村所在乡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的统筹安排,督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检查、核验等工作。

  (五)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上一级乡村振兴办、财政等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整合省、龙岩市下达示范创建资金,统筹安排市级示范创建配套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委乡村振兴办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要求及时下达示范创建资金,并加强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会同市委乡村振兴办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配合市委乡村振兴办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委乡村振兴办将上年度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上一级财政、乡村振兴办等部门。

  第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配合市委乡村振兴办做好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入库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检查、核验等工作。

  第十条  有关乡镇(街道)、村职责

  (一)制定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方案,上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备案;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等工作;安排人员按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信息录入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二)及时填报示范创建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表,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连同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一并上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

  (三)示范创建乡镇、村所在的乡镇(街道)财政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后续项目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衔接“千村试点、万村推进”政策,保持总体投入力度不减、筹措渠道不变、补助标准不降。

  第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组成。

  (一)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的资金和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安排的资金。具体以实际下达资金文件为准。其中: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在全省预算中给予安排;

  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的资金由省级十部门(包括: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文旅厅和商务厅)从各部门现有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整合的资金给予安排;

  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安排的资金从全省衔接资金和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等相关资金渠道中给予统筹安排。

  (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确定的每年度市县两级需分担的财政安排资金,市级具体资金量以实际下达资金文件为准。

  第四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其中: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由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三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市委乡村振兴办按照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的原则,组织指导示范创建乡镇、村提前谋划项目、建立示范创建方案、项目库;当年度资金下达后会同财政局及时根据本年度建设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报龙岩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创建期内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2024-2028年对省级示范村创建对象,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400-12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根据省示范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示范创建轮次期内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

  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申请,市级统筹市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

  项目由乡镇(街道)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项目完工后,由乡镇(街道)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委乡村振兴办提出核验申请,市委乡村振兴办会同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核验。资金待项目确定开工后,按项目进度开展情况及签订的有关合同规定可拨付不超过80%的项目资金,剩余项目尾款待项目验收结算后再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经市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报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项目完工后由相关乡镇(街道)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组织自验,市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市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项目核验,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由市委乡村振兴办根据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机制体制创新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报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等,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等,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和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

  (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五)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

  (六)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

  (七)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十九条  示范创建资金重点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的项目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可从本级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示范创建年度资金使用效益好、示范创建成效大、示范乡镇和示范村认定率高的乡镇,市级在安排年度资金和下达示范村创建指标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在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街道)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为杜绝“以拨代支”“资金沉淀村级”等情况,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支出报账制度,由村级提供相应支出凭证,报所属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乡镇(街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乡镇(街道)及示范村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对所使用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报送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及时牵头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对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乡镇(街道),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在后期符合资金分配条件时少安排或不安排示范创建资金。

  第二十八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龙岩市、漳平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乡村振兴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三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上级对专项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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