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2025 年粮油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5〕10号),《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稳定发展2025年粮油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龙农规〔2025〕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供销农场”全托管服务模式的通知》(龙政办〔2023〕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八条措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大面积推进粮油单产提升,不折不扣完成上级下达的2025年粮油生产播种面积与产量任务,稳定全市粮油生产。
三、工作进展
2024年12月初,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开始草拟《漳平市2025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八条措施》,于2024年12月中旬,形成《漳平市2025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题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于2025年3月27日由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漳平市辖区内,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5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其中双季稻、种粮大户、抛荒耕地复垦种粮补助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前。
五、主要内容
1.鼓励规模种粮。2025年度对相对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种植早稻(20亩及以上)奖补300元/亩,种植中稻、晚稻奖补200元/亩;种植大豆、油菜(10亩及以上)奖补200元/亩;种植玉米、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奖补120元/亩。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申报对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三类经营主体,并按同一地块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下同),申报材料按照(漳农〔2025〕56号)文件规定要求。
2.鼓励“稻+N”轮作。对相对连片20亩及以上设施大棚开展稻菜轮作的经营主体奖补100元/亩;对相对连片30亩及以上的绿色高效稻菌轮作示范片,奖补100元/亩;对相对连片10亩及以上的稻豆(黄豆、毛豆、青仁乌)、稻油(油菜)轮作奖补100元/亩;对早晚稻连作且相对连片均超过20亩(含)的经营主体,按早稻实际面积再奖补100元/亩;继续与烟草部门联合开展烟稻轮作奖补(由烟草部门按其规定奖补)。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申报材料按照(闽农综〔2021〕78号、漳政办〔2022〕1号)文件规定要求。
3.鼓励支持粮油生产示范片(区)建设。鼓励支持早稻、大豆、油菜、再生稻等粮油生产示范片和水稻示范区建设。对早稻示范片20-50(含)亩的奖补100元/亩、50-100亩的奖补200元/亩、100亩以上的奖补300元/亩;相对连片种植大豆或油菜10亩以上的示范片,奖补100元/亩;相对连片种植大豆或油菜30亩及以上,奖补150元/亩,相对连片种植大豆或油菜50亩及以上,奖补200元/亩,无收成的面积不予补助;对相对连片30亩以上再生稻,且亩产达400斤以上的,奖补200元/亩,并将再生稻再生季列入水稻种植保险投保范围;对完成种植任务的水稻示范区,不受面积限制,按照早稻200元/亩、其他季别水稻100元/亩奖补到实际种植户。此项补助可与其他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申报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水稻示范区的零星种植户或集中流转种植的大户等。申报材料按照(漳政办〔2022〕1号、22号)文件规定要求。
4.鼓励发展旱粮、防止耕地“非粮化”。鼓励幼龄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及老旧果茶园逐步改造退出园地。对幼龄果茶园套种大豆连片5亩以上奖补100元/亩;凡在耕地上种果茶,花木等作物,主动移出并恢复耕地属性,且连片5亩以上复耕种旱粮的每亩补300元,种水稻的补500元,一年生作物(如百香果、草莓等)退出还粮和2020年11月5日后种植的果茶林退出还粮的一律不予补助。此项同类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5.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粮。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对经营主体相对连片复垦10亩以上的,种植早稻一次性奖补复垦费500元/亩、种植其他季别水稻一次性奖补复垦费400元/亩、种植旱粮一次性奖补复垦费200元/亩。对村集体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的,30-50(含)亩一次性奖补复垦费5万元、50-75(含)亩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10万元、75-100(含)亩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15万元、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复垦费20万元。此项补助不得与“非粮化”图斑整改、耕地恢复等其他本级补助重复。此项同类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申报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6.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对相对连片50亩以上并已经流转规模种植水稻的缺水田片给予水利设施建设扶持倾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给予该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补助2-10万元。原则上个人投入不少于30%。申报材料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7.鼓励培育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对新获评漳平市级种粮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供销农场社会化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奖补5000元,种植早稻的奖补10000元。每年评选10户水稻种植大户,给予奖励1万元/户。
申报对象为:家庭农场、合作社、供销农场社会化服务中心、水稻种植大户。漳平市级涉粮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办法评审认定(以农业农村局或供销合作社正式发文为依据);水稻大户要求面积50亩以上,且亩产在400公斤以上,并参考机械化程度、绿色生产技术等,按照条件由高到低选出。
8.鼓励推广“供销农场”托管模式
对连片达到50亩以上的“供销农场”水稻种植示范基地,按签订的全托管协议认定面积,每亩奖励100元;对达到2000亩全托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中心,给予奖励2万元;对达到3000亩全托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中心,给予奖励3万元。
申报对象:供销农场社会化服务中心,具体申报要求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正式发文为准。
六、注意事项
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3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要求种植地点相对集中连片,单项粮食作物达30亩(含)以上,水稻按季别申报,每一季别的面积均需符合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是否属于抛荒耕地地类由乡镇国土所认定,并需要提供抛荒时间3年及以上证明,抛荒复垦种粮前、中、后图片,由村(居)出证明,乡镇(街道)政府加盖审核公章。对新增耕地以及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平整区不列入抛荒耕地复垦种粮补助。
符合条件可享受叠加补助的,需要同时申报每一项补助的申报材料。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综合股:0597-7532984
漳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业务股:0597-753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