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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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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八条措施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1 17:47 来源: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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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23]4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发展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八条措施。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2023年粮食生产播种面积与产量计划,稳定全市粮食生产,落实好扶持粮食生产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工作进展

  我市于20232月启动制定《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漳平市扶持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由漳平市政府办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拟稿,经征求各乡镇(街道)、市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供销社等各部门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337日,经过分管领域工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无异议;

  2023331日,经过常务会讨论研究审议,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市领导提出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发展2023粮食和油料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2023417日,经过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以上政策;

  2023417日,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粮食和油料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漳平市辖区内,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311日为起算基准日。其中双季稻、种粮大户、抛荒耕地复垦种粮补助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910日前。

  五、主要内容

  1.鼓励规模种粮。2023年度对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等四类粮食作物3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种植早稻的只需20及以上),除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奖励外,以下政策符合条件的均可叠加享受补助。对早晚稻连作且相对连片均超过30亩(含)的经营主体,除上级补助,本级财政另予每亩100元的累加补贴。

  申报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三类经营主体,并按同一地块只能由一个经营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下同),申报材料按照(漳农[2022]22号)文件规定要求。

  2.鼓励菜稻轮作。对相对连片菜稻轮作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除上级补助外,本级财政另予每亩100元的累加补贴。申报材料按照(闽农综[2021]78号)文件规定要求。

  3.鼓励发展再生稻和油料作物。对相对连片30亩以上再生稻,且经测产验收亩产达400斤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奖补;相对连片种植10亩以上油菜,本级财政给予每亩100元的奖补。申报材料参照种粮大户(漳农[2022]22号)文件规定要求

  4.鼓励发展旱粮、防止耕地“非粮化”鼓励幼龄果茶园及老旧果茶园逐步改造退出园地套种粮食作物,相对连片30亩以上且经验收评估达到一定密植和收益的,本级财政给予每亩100元的奖补。根据省厅要求,因地制宜推广优质旱粮品种(闽政办[2021]24),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发展青仁乌豆,连片5亩以上,本级财政给予每亩200元的奖补。凡在耕地上种果茶,花木等作物,主动移出并恢复耕地属性,且连片5亩以上复耕种旱粮的每亩奖补300元,种水稻的每亩奖补500元,此项同类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申报材料参照(漳农[2022]22号)文件规定要求。

  5.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粮。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营组织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对经营主体相对连片复垦10以上:种植早稻,本级财政给予每亩500元的一次性复垦费、其他季水稻本级财政给予每亩400元的一次性复垦费、旱粮本级财政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复垦费。对村集体流转抛荒耕地复垦种粮的,本级财政给予奖补:30-50(含)亩,一次性复垦费5万元;50-75(含)亩,一次性复垦费10万元;75-100(含)亩,一次性复垦费15万元100亩以上,一次性复垦费20万元。

  申报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材料按照(漳农[2022]22号)文件规定要求。

  6.鼓励发展早稻示范片。由本级财政给予奖补:早稻示范片20(含)-50(含)亩的奖补100/亩、50-100(含)亩的奖补200/亩、100亩以上的奖补300/亩。

  申报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漳政办[2022]1号)文件规定要求。

  7.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针对一些未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且相对连片50亩以上并已经流转规模种植水稻的缺水田片优先列入给予水利设施建设扶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项目申报和验收程序给予该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补助2-10万元。原则上个人投入不少于30%。申报材料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8.鼓励培育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由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对新获评漳平市级种粮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供销农场)每家一次性奖补5000元,种植早稻的奖10000元。每年评选10户水稻种植大户,给予奖励1万元/户。对单季达到2000亩全托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中心,给予奖励5万元。

  申报对象为:家庭农场、合作社、供销农场、水稻种植大户。漳平市级涉粮经营主体按有关评定办法评审认定(以农业农村局或供销合作社正式发文为依据);水稻大户要求面积50亩以上,且亩产在400公斤以上,并参考机械化程度、绿色生产技术等,按照条件由高到低选出。

  六、注意事项

  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3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要求种植地点相对集中连片,单项粮食作物达30亩(含)以上,水稻按季别申报,每一季别的面积均需符合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是否属于抛荒耕地地类由乡镇国土所认定,并需要提供抛荒时间3年及以上证明,抛荒复垦种粮前、中、后图片,由村(居)出证明,乡镇(街道)政府加盖审核公章。对新增耕地以及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平整区不列入抛荒耕地复垦种粮补助。

  符合条件可享受叠加补助的,需要同时申报每一项补助的申报材料。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0597-7532635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0597-7538105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0597-753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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