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解读回应

详细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 文字解读
关于《漳平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0 16:50 来源: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背景依据

  2021年9月23日市政府办印发的《漳平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已执行一年多,乡镇在日常审批工作中提出一些意见建议;这期间《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和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龙自然资规2022〕53号)相关新的法规和政策陆续出台。 市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组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指导性意见》,着力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规范管理,保障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

  二、目标任务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三、工作进展 

  该《指导性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起草,2022年11月16日市农业农村局召集部分乡镇经办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再次修改12月2日由市政府办再次召集部分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讨论会,根据讨论会意见再次修改形成。

  四、范围期限 

  该《指导性意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不含已明确列入统一规划改造范围及重点建设区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指导性意见》明确九条内容:

  一是明确文件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不含已明确列入统一规划改造范围及重点建设区域

  二是明确农村村民的定义。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是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记户依据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是明确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

  五是申请宅基地的分户认定标准

  六是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遵循“资格到人、不重不漏、按户实现、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个人只能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且只能实现一次。

  七是宅基地资格权丧失的情形

  八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条件

  九是不得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仁财,联系电话0597-7539209

附件下载
分享
收藏 取消收藏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