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动态管理,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职能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