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平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所选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漳平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具体推动与规范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财政支持的示范项目,应及时公开与示范项目有关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无死角的全部信息,重点要做到11 项公开:方案公开、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决策过程公开、地点公开、资金公开、承建单位公开、责任人(合同或协议签订人)公开、管理服务公开、时限要求公开、功能标准公开、设备设施公开、内容数量(人数)公开,确保示范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三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60%的承办单位,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单位的活动而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单位,对单位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单位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大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报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五)项目支持资金申报书。
(六)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及进度计划、当前运营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拟申请财政资金金额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市商务局,所有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申报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成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市商务局可中止项目实施,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任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市商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市商务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商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市商务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市商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商务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评估认定、审计等。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市商务局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复核。
(五)市商务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认定或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指标为80%以下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要求等内容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电子商务项目。
第十六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市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漳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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