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漳平市商旅产品“漳显品味”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以下称“漳显品味”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村产品上行,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平市人民政府指定漳平市商务局协议委托漳平市青年电子商务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漳显品味”商标;漳平市青年电子商务协会通过协议方式将商标权益转让漳平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电商办,挂靠市商务局)负责“漳显品味”商标的使用许可、运营等授权和管理。
第三条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保护“漳显品味”商标专用权;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农村产品质量受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漳显品味”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四条 “漳显品味”商标授权企业法人、合作社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用于销售漳平市辖区内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的农村产品使用,涵盖漳平市农副产品、文旅包装产品等。
第五条 使用“漳显品味”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授权使用“漳显品味”商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漳显品味”商标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许可制度,许可范围包含漳平市辖区境内花卉绿植标品包装、符合质量标准或通过相关认证的农村产品。
第七条 申请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须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村产品产地均在漳平市辖区境内;
2.生产、加工食品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3.花卉绿植产品须具备批量标品规格包装的经营主体;
4.申请“漳显品味”商标应用销售预包装食品为主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且有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
5.有自主经营、良好信誉的企业法人、合作社组织等经营主体的 “信用中国”查询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申请人应递交《“漳显品味”商标使用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 使用“漳显品味”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市电商办备案。
第十条 “漳显品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漳显品味”商标。
第十一条 鼓励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申请人建设线下区域公用品牌展示展销中心,线下展示展销中心原则上须100平方米以上,建设线下展示展销中心“漳显品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
第十二条 “漳显品味”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漳显品味”商标;
2.使用“漳显品味”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商标所有权人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5.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涉及绿色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
第十三条 “漳显品味”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
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漳显品味”商标的产品质量和特有品质;
2.接受“漳显品味”商标所有权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地检测和“漳显品味”商标使用的监督;
3.加强“漳显品味”商标标识的管理,确保“漳显品味”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漳显品味”商标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第三章 “漳显品味”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商标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增强商标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漳显品味”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商标所有权人、管理人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漳显品味”商标规范使用和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产品质量监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所有权人有权终止被许可人使用“漳显品味”商标:
1.擅自改变“漳显品味”商标标识的;
2.未经授权,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漳显品味”商标标识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
4.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检验不合格的;
5.违法情节严重或一年内2次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
6.影响“漳显品味”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漳显品味”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规范。使用人自行设计、印制的包装物,要符合商标所有权人对产品包装物的要求,并将印制包装设计报商标管理权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漳显品味”商标标识印制在产品包装物应规范醒目。
第十八条 印制和使用“漳显品味”商标应严格按照“漳显品味”商标标识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识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第十九条 使用人持有该产品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漳显品味”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部门应当加强“漳显品味”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使用“漳显品味”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标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漳显品味”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漳显品味”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均属对“漳显品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漳显品味”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商标所有权人、管理权人未对“漳显品味”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致使“漳显品味”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使用“漳显品味”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电商办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漳显品味”商标使用申请表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