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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2-09-20 17:24 来源:龙岩市财政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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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是指人社部门负责资质审核,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或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负责贴息和奖励,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优惠贷款业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两稳一保一防”工作,现对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内容进行进一步宣传推介。
 
龙岩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龙岩市辖区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具体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是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具体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等11种对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如有其他贷款或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种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流程
  1.线下: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资格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贴息。
  各地创业孵化基地、社区(乡村)、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高校毕业生服务机构等创业服务机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2.线上:贷款对象可通过登录“金服云”网站或“福建金服云”微信公众号创业担保贷款专区申请。
  人社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质认定证明,并将审查通过的借款人名单,通过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共享给担保机构、当地合作经办商业银行以及人行、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人个贷款总额度的1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
  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或企业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和贴息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具体由经办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1年期贷款适用1年期LPR,1年以上贷款可由经办商业银行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个百分点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承办部门职责
  1.各县(市、区)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及时分批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名单通过“金服云”平台或书面形式共享给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2.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统计、回收、追债等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及时向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过金服云平台上传贷款对接、授信和发放信息,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及时共享和统计。
  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相关业务单独统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支持创业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4.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负责协调和督促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引导经办银行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5.各县(市、区)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协调和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并会同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将银行业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评。
  6.各县(市、区)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部门协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对创业担保基金的补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绩效考评工作。
  七、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
  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农信系统、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厦门银行8家。合作银行应通过金服云平台等方式对外公开创业担保贷款的工作流程、服务网点和电话,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推广,具备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提供精准、专业、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
  鼓励其他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其他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同样适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支持。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按规定确定其他经办银行。
  八、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其中个人借款的由财政和创业贷款对象对半分担。对于符合《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0.5%收取担保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对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九、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鼓励将创业担保基金委托给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总对总”指担保业务。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十、正向激励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量纳入降费奖补范围。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由各级财政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货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十一、部门协同推动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龙岩市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县(市、区)、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政策指导和贴息、奖励等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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