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5-25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永福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5
- 内容概述: 永福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要求,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案(试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建房要求
1.建房须审批。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含拆旧建新、危房改造、安置房)的,必须做到先报批后建设,持证挂牌动工。对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等违法违章建筑,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2.选址须科学。住房建设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永福镇乡镇、村庄总体规划,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地段。严格禁止占用耕地、林地、道路、河道建房等违法情形,其中,离国道外缘不少于20米,离省道外缘不少于15米,离县道外缘不少于10米,离乡道外缘不少于5米。
3.规模须合规。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3口(含3口)以下限额80平方米;4-5口限额100平方米;6口(含6口)以上限额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建设层数应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面积限额300平方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每层层高3米左右。
4.外观须统一。房屋方案须选用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编印的闽西乡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造型要简洁美观,具有本地特色,外墙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外墙不裸露),颜色以灰色或白色为主;房屋封顶后,屋顶必须采用建斜屋面,斜屋面以藏青色或枣红色为主(房屋方案由镇规划所提供参考)。
5.建新须拆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建新房的,原有的住房及所拥有的空心房、旱厕必须拆除,原有宅基地须交还村集体。
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书面向村国土协管员(村主要负责人)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建房用地范围红线图,建设设计方案。
2.村级受理及批前公示。各村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审议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重点审查申请对象资格是否合规,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选用位置、用地面积是否合规,有无影响邻居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张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政府。
3.乡镇组织联审。成立镇住房建设审批办,入驻便民服务中心,挂靠乡村振兴办,联审成员由农业、自然资源、住建等所站部门组成。审批办在接到建房申请资料后,组织联审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包村领导干部、村主干,水利、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通过后统一提交镇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予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
三、用地建房监管
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及时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对用地建房进行全程管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若建房建筑风貌等违反村规民约要求,可依规暂不予审批。
一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
二是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宅基地依法批准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打桩放线,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三是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在建设工程中,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建房子进行巡查,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四是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村民住宅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重点核查是否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外墙是否已进行装修;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原有住房及所拥有的空心房、旱厕是否拆除。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查处。
四、社会监督渠道
为收集违法违规建房有关信息,特设立违法违规建房举报电话0597-7881010。
五、原《永福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永政〔2021〕23号)同时予以废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永福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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