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08-02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新政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新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4
- 内容概述: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低保及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基层所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漳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漳民〔2023〕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新桥镇全面开展2023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的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23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乡低保年标准为9552元(796元/月)。
对批准获得我镇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
农村低保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一档为每人每月27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320元,三档为每人每月796元,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35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35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242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81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53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24元。
(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217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07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2025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持有漳平市新桥镇常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
(一)低保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具有漳平市新桥镇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②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③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810×0.5=905元)核算赡抚养费总额。
(三)家庭财产核定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9552×4=38208元)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9552×8=76416元)的;无机动车辆的;无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无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等。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34090×3=102270元),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9552×8=76416元)。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
申请人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
(四)普通贫困家庭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79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按户入保。
(五)重度残疾人低保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2.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3.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810×0.5=905元);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90元);
5.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六)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因病(伤)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1.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34090×0.7=23863元);
②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④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
2.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23863-34090元);
②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纳入低保。
因残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1.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34090×0.7=23863元);
②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④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
2.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23863-34090元);
②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可单人纳入低保。
因学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1.按户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34090×0.7=23863元);
②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863-34090元);
②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纳入低保。
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七)边缘家庭低保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796×12×6=57312)的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重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大疾病;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四、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1.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
2.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50㎡)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75㎡);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3.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申请受理。7月1日前,开展年度复核工作布置,粘贴低保年度复核、申请公告,各乡镇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要加强本辖区低保(特困)经办人业务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放政策宣传册,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乡镇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并由乡镇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乡镇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入户调查核对。乡镇对新申请即现有低保、特困对象发起信息核对后,应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
1.初审。乡镇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 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
2.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机关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情况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低保申请情形,审核确认机关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结果告知。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长期公开。对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长期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六、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2020〕72号)要求,规范纸质档案,建立电子档案,并完善信息数据。
七、工作要求
1.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80%发放。及时做好低收入人员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2.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由审核确认机关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月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脱贫人口的延保渐退按有关规定执行。延保期满自动退保,但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致困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自动转为正常保障。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政〔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告、公示(一)、(二)
2.村低保(特困)审核上报报告
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附件1
公告
根据低保、特困相关政策规定,城乡低保、特困实行一年一核定,现就开展2023年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漳平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9552元,即月人均收入79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重病重残因学等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二、具有新桥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三、新申请2023年度城乡低保对象请于7月10日前将书面申请交新桥镇社会事务综合办(民政窗口)处。已享受低保对象默认继续申请,无需重新申请。
新桥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公示(一)
复核、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你村下列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范围,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政府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7天) 乡镇政府举报电话:7661069 市民政局举报电话:7525982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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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保障类别 |
保障对象姓名 |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所在村(居) |
家庭 人口数 |
拟保障 人口数 |
家庭成员 月人均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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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所有复核、新增保障对象信息都要公示。
公示(二)
低保/特困审批公示单
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乡镇政府:7661069
市民政局:7525982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名 |
保障 类别 |
保障 人口数 |
家庭 人口数 |
保障 金额 (元/月) |
家庭所在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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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村低保(特困)审核上报报告
新桥镇人民政府:
按照我市低保(特困)政策及申报程序,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年度民主评议通过,拟将 等共 户 人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该评议结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村务公开栏或村民聚居地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附件:1.本村(居)低保(特困)统计表、花名册、动态
调整花名册、延保渐退花名册
2.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3.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4.低保入户调查表
5.新增对象审批表、原享受对象复核认定后对象审批表
6.低保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村主任(签字):
镇包村干部(签字):
镇挂村领导(签字):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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