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908-0600-2020-00024
- 备注/文号:新政〔2020〕52号
- 发布机构:新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5
- 内容概述: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加强审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新政〔2020〕52号
新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
审批及加强审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杜绝新增违法违规建筑,逐步改善村容村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龙岩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加强审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建房要求
1.建房须审批。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含拆旧建新、危房改造、安置房)的,必须做到先报批后建设,持证挂牌动工。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一经查实,无论是否符合条件,一律坚决拆除。
2.选址须科学。住房建设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新桥镇乡镇、村庄总体规划,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地段。严格禁止占用耕地、林地、道路、河道建房等违法情形,其中,离国道外缘不少于20米,离省道外缘不少于15米,离县道外缘不少于10米,离乡道外缘不少于5米。
3.规模须合规。建筑面积要适度,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3口(含3口)以下限额80平方米;4-5口限额100平方米;6口(含6口)以上限额120平方米。建设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4.外观须统一。房屋方案须选用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编印的闽西乡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造型要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本地特色,外墙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外墙不裸露),颜色以灰色或白色为主;屋顶宜采用建斜屋面,斜屋面以藏青色或枣红色为主(房屋方案由镇规划所提供参考)。
5.建新须拆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建新房的,原有的住房及所拥有的空心房、旱厕必须拆除,原有宅基地须交还村集体。
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农户书面向村国土协管员(村主要负责人)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建房用地范围,建设设计方案,并向所在村里缴交押金,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00元,具体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押金在建房完成并通过镇级验收后全数退还。
2.村级受理及批前公示。各村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审议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重点审查申请对象资格是否合规,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选用位置、用地面积是否合规,有无影响邻居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查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张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住房建设审批办。
3.乡镇组织联审。成立镇住房建设审批办,入驻便民服务中心,挂靠乡村振兴办,联审成员由农业、自然资源、住建等所站部门组成。审批办在接到建房申请资料后,组织联审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包村领导干部、村主干,水利、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审,通过后统一提交镇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
三、用地建房监管
建房审批办和镇包村人员、村国土协管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用地建房进行全程管理。
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核查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和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核查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规定;摸清掌握申请人原有住房及所拥有空心房等情况。
二是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建设工程中,要定期对在建房子进行巡查,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重点核查是否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外墙是否已进行装修;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原有住房及所拥有的空心房、旱厕是否拆除。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通知所在村退还建房保证金;未通过验收的,由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没收建房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查处。
四、社会监督渠道
为收集违法违规建房有关信息,特设立违法违规建房举报电话7661069。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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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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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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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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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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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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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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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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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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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年 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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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人均 宅基地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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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人均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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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还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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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地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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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拟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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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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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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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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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m2 2.未利用地 m2 3.农 用 地 m2 (其中耕地 m2 、林地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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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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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 |
□委托设计 □选通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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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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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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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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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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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
(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审查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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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审查意见 |
(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等单位的,应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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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查审批意见 |
(含资格条件审查和农房建设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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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 审批情况说明 |
(涉及农用地审批的,填写审批机关和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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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坐落 平面 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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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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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单位: 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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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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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各地可参照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表单。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乡(镇、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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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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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建设的时间。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 )农宅字 号 (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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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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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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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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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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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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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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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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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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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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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四 至 |
东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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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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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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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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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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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建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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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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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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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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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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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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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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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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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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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宅基地退还情况 |
□不属于 □应退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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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制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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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验收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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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发放本验收意见表。 2.本验收意见表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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