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3-0700-2018-00003
  • 备注/文号:漳溪政〔2018〕80号
  • 发布机构:溪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28
  •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关于调整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8-04-28 00:00

漳溪政〔201880

 

关于调整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漳平市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漳审改办〔20187号)文件精神,确定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事项调整为58项,现将我镇《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共58项)。

 

溪南镇人民政府

2018418

附件
溪南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权责事项子项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审批/服务对象备注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批准 行政许可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4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 行政许可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5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
   二、生育服务证改革的主要内容(二)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对于再生育审批,精简和规范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再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溪南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夫妻下放
6动物诊疗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市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个人委托
7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一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出具准调证明。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承运单位或个人须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消毒后,出具消毒证明。
  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必须在指定站点或到达站点卸下,并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两款规定的消毒、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市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个人、企业委托
8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出具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市农业局农业服务中心
(畜牧兽医水产)
个人、企业委托
9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行政许可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溪南镇人民政府科技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科技文体)企业委托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第十七条  
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部分下放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
11占用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审批 行政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公安局溪南派出所溪南派出所
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下放
12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4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市公安局溪南派出所溪南派出所
个人下放
13林木采伐(农村居民自用材和烧材、毛竹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关于进一步下放、委托、调整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漳审改办[2015]49号)
溪南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个人委托
14夜(午)间建设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溪南镇人民政府企业服务中心(环保站)个人或企业下放
15书报刊、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初审 公共
服务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溪南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个体委托
16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二)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五)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六)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七)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市国土局国土所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承接漳审改办【2015】49号事项))
1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市国土局国土所集体委托(承接漳审改办【2015】49号事项))
18出让土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市国土局国土所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承接漳审改办【2015】49号事项))
19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农用地转用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全文)
市国土局国土所其他组织委托(承接漳审改办【2015】49号事项))
20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备案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国土局国土所个人或企业 委托(承接漳审改办【2015】49号事项))
21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行政划拨)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3.《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闽土[1999]126号)(全文)。
市国土局国土所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 委托(承接漳审改办【2015】49号事项))
2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四、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奖励扶助保持一致。资格确认程序中各阶段确认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闽人口发〔2006〕51号),资金发放及整个工作流程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5〕39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溪南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家庭 
23出具同意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 公共服务    1.《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溪南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个人 
2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2.《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保业务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负责经办,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理员”)负责协助,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缴纳、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附表6,一式两份,乡镇申报时留存一份,以下简称《集体补助申报表》)。
    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将《集体补助申报表》中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助申报表》一份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 
2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确认登记上报公共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3.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当地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 
2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
   
三、参保范围及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精神,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2.《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闽政〔2008〕7号)
   
(三)基金收缴与管理
   
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
   
四、统一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包括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7就业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
   
(十三)公共就业服务。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登记程序、发放和使用等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2.《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文〔2009〕15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由本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 
28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 
29就业援助 公共服务    1.《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 
30失业人员就业困难认定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 
3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转报(包含3个子项)1.廉租房申请审核公共服务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漳平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201号)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外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漳平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和荣誉称号等材料;
  
(六)受收入条件限制的申请人,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七)其他证明材料。
   
3.《漳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12〕199号)
  
第二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漳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受收入条件限制的申请人,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个人、家庭 
2.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32劳动用工备案 公共服务    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闽劳社文〔2009〕114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城镇个体工商户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有条件的社区受街道委托也可直接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业园区内企业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中央、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用工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在用工实际履行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溪南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用人单位 
33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含3个子项)1.承包合同备案公共服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办经〔2015〕18号)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
   
......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家庭或其他组织 
2.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承包经营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3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转报(含3个子项)1.实行家庭承包方式公共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家庭或其他组织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换发和补发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3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转报(包含2个子项)1.农村村民使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审核转报公共服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 个人、家庭 
2.农村村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住宅用地的审核转报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用地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 其他组织 
37村集体借贷资金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集体 
38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溪南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个人 
39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溪南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集体 
40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2号令)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41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公共服务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家庭 
42业主委员会备案 公共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其他组织相关乡镇实施
4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44社会救助申请审核转报(含5个子项)1.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服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城乡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2.特困人员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3.医疗救助(含量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
   
第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证明等,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日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4.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45《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发、核销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46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
   
第一条 免费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47申办《残疾人证》审核转报(含2个子项)1.登记公共服务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
    二、申办原则,第四款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2.注销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
   
(四)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应及时到乡镇、街道残联报告,由乡镇、街道残联向县(市、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镇)、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市、区)残联登记注销,并报设区市残联备案。
 
48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发布,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49申请重残一级、二级护理补贴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 号)
    第五条 
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50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其他组织 
51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公共服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52公民民族成分确定核实 公共服务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
    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53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制度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
   
(四)允许登记备案。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龙岩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岩委办发〔2013〕14号)
    二、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三)建立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予以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备案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负责监督管理,并向县(市、区)民政局报送备案情况。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基层社会组织 
54高龄津贴对象基本情况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龙政综《2014》260号)
  
做好老年人工作是各级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为建立健全老年人保障制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行老年人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在龙岩市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个人申请,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核批后,可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也可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和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55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0〕369号)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管理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溪南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个人 
56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转报 公共服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溪南镇人民政府科技文体广电服务中心个人或其他组织 
57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延续
(含2个子项)
1.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公共
服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
    食品摊贩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溪南镇人民政府食安办个人或其他组织 
2.信息登记公示卡延续
58小餐饮登记
(含4个子项)
1.设立   登记行政
许可
    1.《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8日印发)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小餐饮登记证》期满自动失效。
溪南镇人民政府食安办个人或其他组织 
2.变更   登记
3.延续   登记
4.注销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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