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3-0700-2018-00005
  • 备注/文号:漳溪政﹝2018﹞81号
  • 发布机构:溪南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18
  • 内容概述: 溪南镇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公示
溪南镇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公示
时间:2018-04-18 00:00

漳溪政﹝201881

 

溪南镇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

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公示

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漳审改办﹝20187号)文件精神,我市乡镇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项、增列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各1项。按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镇决定即日起对应取消相应事项1项、增列相应事项2项,现予以公示。

 

附件:溪南镇人民政府对应市级取消、调整的乡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溪南镇人民政府

                             2018418


附件
溪南镇人民政府对应市级取消、调整的乡镇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打印复印经营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初审 公共服务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溪南镇人民政府          国发〔2017〕7号取消“复印打印业务审批”事项,对应取消“打印复印经营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年检”事项(“打印复印经营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初审”于2015年委托乡镇、街道实施)。
2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延续
(含2个子项)
1.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公共服务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
    食品摊贩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溪南镇人民政府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17年7月21日颁发,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增列。
2.信息登记公示卡延续
3     

     小

     餐

     饮

     登

     记
(含4个子项)

1.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1.《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8日印发)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小餐饮登记证》期满自动失效。
          溪南镇人民政府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17年7月21日颁发,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增列。
2.变更登记
3.延续登记
4.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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