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0-07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象政〔2022〕5号
- 发布机构:象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9
- 内容概述: 象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镇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湖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整治,巩固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整治成果,持续改善我镇溪南溪(象湖段)水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建立健全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整体联动的监管防治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具体时间
2022年4月1日-6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全镇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养鸭场(户);非禁养区内未配备相应粪污处理设施的生猪养殖场(户)、养鸭场(户)。
三、工作目标
(一)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成效,全面打击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养鸭场(户),确保禁养区内无新生和“死灰复燃”生猪养殖场(户)、养鸭场(户)。
(二)全面开展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养鸭场(户)污染综合整治和打击工作。
1.生猪养殖场(户)。限养区内已办理《生猪准养证》的养殖场(户)要求配备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否则一律给予吊销《生猪准养证》并限期关闭拆除。限养区内没有办理《生猪准养证》的养殖场(户)一律关闭拆除。
2.养鸭场(户)。限养区内养鸭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否则一律给予关闭拆除。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调查、摸底上报(4月1日-4月6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主干负责对各自村辖区内现有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养殖场原貌拍照留存,掌握养殖场(户) 基本情况,包括养殖规模、面积、环保设施情况,明确关闭或拆除对象。调查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经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主干签字后报送镇畜牧水产站。
(二)宣传发动(4月1日-4月10日)
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主干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加快工作落实。
(三)集中整治(4月11日-6月10日)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场及限养区无《生猪准养证》内的养猪场。一是5月31日前,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养鸭场(户)及限养区无《生猪准养证》养猪场的关闭拆除工作,实施关闭拆除前先向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关闭或拆除。二是6月10日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拆除的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场,由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全面整治限养区内保留生猪养殖场(户)。一是签订承诺书、4月30日前,要求限养区内所有保留生猪养殖场(户)业主与象湖镇政府签订承诺书,不签订承诺书的直接吊销《生猪准养证》,并给予关闭拆除。二是根据各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有条件整改的要求养殖场(户)6月10日前限期整改到位。对无条件整改、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或在日常督查巡查中发现私设暗管、违法排污(偷排、漏排、直排等)的养殖场,一律吊销《生猪养准养证》,并给予关闭拆除。
3.全面整治限养区内养鸭场(户)。6月10日前,限养区内所有养鸭场(户)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养鸭场(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35号)执行,无法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一律给予关闭拆除。
4.组织强制拆除违法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畜禽养殖条件拒不自行关闭拆除的违法畜禽养殖场,由镇政府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
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包村领导直接抓,按照属地原则,负直接责任,精心组织开展畜禽、牛蛙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人员、时间、地点、岗位责任四到位,深入推进全镇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我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依法推进畜禽、牛蛙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村两委负责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形成村主干是第一责任人,两委干部按网格化管理具体负责抓各自片区落实的制度。
环保站负责畜禽、牛蛙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一是依据职责加大畜禽、牛蛙养殖业环境污染执法监管、监测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一场,对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报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及时予以调查处理;二是全面了解掌握养殖场以及畜禽、牛蛙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畜牧水产站一是向“三证”齐全的合法畜禽养殖场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全漏缝免冲洗自动刮粪和现代养殖设施设备;指导各畜禽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沼气发电技术应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畜禽有机肥的施用;二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三是对禁养区及限养区未按要求进行改造、污水违规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停止发放耳标、停开检疫证,并发动群众举报;对无证贩卖、贩运畜禽的个人及单位组织农业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给予立案查处。
国土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强制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可养区内符合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会同农业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林业站加大林地巡查,对未经审核同意并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关闭拆除、作出处罚并恢复森林植被。
供电所对违规建设或反弹复养的养殖场,由供电所负责对违规养殖场违法用电进行限电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追究连带责任,并强制断电。
派出所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
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力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安全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要确保执法人员和雇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各村对禁养区养殖场及被列入强制关闭、拆除的对象逐户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特别是对个别钉子户要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建立奖罚机制,追究工作责任
1.实行目标考核,镇政府对各村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年度排名作为综合评价包村领导、干部和村主干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象湖镇绩效考评生态环保战役畜禽(牛蛙)治理占40分的比值进行扣分,受到镇党委、纪委、效能办处理的与年终绩效挂钩。
(1)以行政村为责任单位,出现违规新(扩)建、复养被举报核实或巡查每发现1处违规畜禽养殖场(或牛蛙养殖场)扣2分(扣完为止),通过各村(场)动员、宣传教育并在一个月内自行关闭退养的不扣分;
(2)隐瞒包庇虚报(或不知情)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党员及其直系亲属违规在养畜禽(或牛蛙养殖场)每发现1场扣5分(扣完为止),通过动员在一个月内自行关闭退养的不扣分;
(3)因宣传教育不到位前期未充分做好养殖户关闭拆除思想工作,需要依托镇政府组织力量集中强制拆除的每场扣10分(扣完为止);
(4)实行首问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因工作不力造成新(扩)建或反弹复养被上级督查问责的,第一追究责任人为村两委主干,受到问责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第二追究责任人为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包场干部。
(5)一个月内未发现或未采取措施拆除的由镇党委、效能办分别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包场干部及村两委干部(包括村防疫员、所在村小组长)诫勉教育;
(6)一个月以上两个月内未发现或未采取措施拆除的由镇党委、纪委、效能办分别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包场干部及村两委干部(包括村防疫员、所在村小组长)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记录在个人廉政档案并进行效能告诫一次,扣取个人绩效5%;
(7)两个月以上未发现或未采取措施拆除的视情节由镇党委、纪委、效能办分别对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包场干部及村两委干部(包括村防疫员、所在村小组长)进行党纪党务处分并相应扣取个人绩效10%以上;
(8)对涉河、涉林、涉地的养殖场监督不到位的河道专管员(协理员)、护林员、土地协管员参照以上追究办法执行,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2.对财政供养人员、党员、村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从事非法畜禽、牛蛙养殖,既不治理又不退养的,实行停岗专抓,直至工作落实。享受政府各项补助人员复(偷)养或新(扩)建的,在劝导后仍未退养或自行拆除的,取消政府各项补助。
3.对于为新(扩)建畜禽场提供服务的挖掘机、铲车经营者,一经政府查实的,列入黑名单。在今后镇村项目工程建设中,不得使用黑名单内的挖掘机、铲车,经营者不得承揽镇村项目工程。
六、完善监管机制
在整治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完善治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养殖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养鸭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对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偷排漏排行为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坚决堵住污染源头。设置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0597-7750011
附件:象湖镇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附件
象湖镇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现成立象湖镇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长:黄必焕(党委书记)
指 挥 长:蒋志伟(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指挥长:陈阿炳(副镇长)
副指挥长:刘佛保(党委副书记)
林 钦(组织委员)
苏小燕(宣传、统战委员)
曾绍钰(武装部长)
蒋金锋(派出所所长)
李 芬(副镇长)
陈 涛(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陈文斌(综合执法队队长)
蔡伟煌(司法所所长)
主要成员:李发清(财政所所长)
易必章(国土所所长)
郑小巧(规划所负责人)
施志平(林业站站长)
陈跃华(环保站负责人)
廖龙骏(水利站负责人)
曹宇鑫(畜牧水产站干部)
畜禽(含牛蛙、红虫)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畜牧水产站,由陈阿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处理日常事务,统计报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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