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911-07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吾政〔2025〕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吾祠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吾祠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吾祠乡合同管理制度》《漳平市吾祠乡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漳平市吾祠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吾祠乡合同管理制度》《漳平市吾祠乡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5-05-20 11:06

漳平市吾祠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漳平市吾祠乡合同管理制度》

《漳平市吾祠乡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和采购管理,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漳平市吾祠乡合同管理制度》《漳平市吾祠乡采购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吾祠乡人民政府

                           2025519

 

吾祠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资金使用及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合同;

(四)装修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借款合同;

(六)其他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技术专利或委托合同。

第三条  单位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某一合同订立时即为该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修改、报送、履行和移交等事宜。合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主办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财务负责合同的财务审查,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文稿的修订、归档保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  本单位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府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形式是否合规; 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召集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书面依据。合同的订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经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订立标的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合同前还应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听证,形成合同履行风险报告;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经办部门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或谈判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邀请专家学者参与。

(三)起草。上级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上级尚未制定强制执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的,经办部门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拟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各方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规格或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审批。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经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条款审核,根据各自职能审查和审核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合同文本草拟稿;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过程、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调查情况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研究意见;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审查意见要有书面材料。根据审查意见需要修改完善合同的,经办部门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审查。审批过程中,政府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的,应提交班子会讨论通过。

(五)签订。经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涉及付款事项的有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充完善;

(二)对合同结算及收入与支付事项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文本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合法;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复杂、合法性界定困难、有必要由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的,可请法律服务机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经办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程序规定,就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但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仅为追加资金或延长履行期限的,无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超越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努力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及对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生效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报备党政综合办公室。

党政综合办公室每年都要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或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经办部门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及时提请仲裁、诉讼。

第十五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重新审批办理。

向对方发出终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可以在合同订立与实施过程中,随时了解相关情况,调阅与合同有关材料,监督合同管理进程。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履行期间,经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所有资料。合同履行期满后,经办部门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移交下列材料,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归档:

(一)合同草案、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法院裁判文书;

(七)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通知等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因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后未通过,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的;

(五)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或档案材料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及科技、课题合同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漳平市吾祠乡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乡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本单位采购,执行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资产物资的购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交财务审核编制计划,由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财务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三、吾祠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分管财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及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我乡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部门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我乡采购工作议案。

四、我乡成立采购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该主任为采购办负责人,该办公室应指定具体项目专人负责日常采购工作。各部门要确定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

五、党政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党政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二)负责政府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

(三)负责政府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汇转;

七、派驻纪检组和监察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市财政、审计的规定履行监察职能;

(二)依法依规监督本局政府采购的全过程。

八、党政办公室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部门、所属单位统称为采购承办单位。

九、采购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报批采购计划;

(二)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十、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漳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有特殊需求类采购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

十一、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办公室办理;询价采购由采购承办部门办理。

十二、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十三、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和办公室共同研究填写物品采购计划,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办人员向市财政局或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申办采购。采购完成后,由物资管理人员和采购申请部门人员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签字确认。在采购申请部门办理完物品领取登记后,党政办公室做好物品领用台账,财务做好固定资产台账登记。

十四、采购承办单位在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会审,经镇领导研究决定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五、询价采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成由负责人、承办人、监督人等3人以上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事项;

(二)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保障等事项,起草询价通知书;

(三)采购单位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向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

(四)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开标,以最低价中标确定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

(五)现场填写询价采购记录表,参与人签字确认,复印件送办公室备案;

(六)起草、签订《采购合同》;

(七)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

十六、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十七、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应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十八、采购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财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十九、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市财政规定的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在采购过程中以及采购结束后,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派驻纪检组和监察室及时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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