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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5 10:12 来源: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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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卖(内管)办、稽查大队、各专管所: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8月18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漳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平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上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充分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针对辖区内各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合理布局模式进行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一节  区域单元划分标准

  第五条 依据福建省漳平市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镇区、行政村三大区域类型。

  第六条 按以下标准将城区、镇区、行政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

  (一)城区、镇区所在地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

  (二)行政村零售点原则上实行“一村一区域”的规划方式,对同一市场覆盖下的相邻行政村可以划为一个区域单元。

  第七条 依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零售户盈利水平等因素,将区域单元内不同路段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

  一类区:指城区人口密度高,人流数量大,居民消费能力强和零售户销售能力强的城区主街道以及商业密集地带;

  二类区:指城区次要街道、乡镇街道、集市所在地,人流量一般,居民消费能力一般的地域;

  三类区:指城区和乡镇街道、集市所在地的小巷、居民区、厂区、物流园、工业区等商业分散地带、人流量较小的区域及行政村。

  第八条 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综合考虑持证零售点的盈利水平、经营成本、历史销量、辐射面积、业态类型以及区域单元人口数量、结构和繁荣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区域单元、区域类区的划分与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发布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区域单元内持证零售点数量的增减情况于每月适时在办证大厅公布。

  第十条 漳平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社会经济、人口数量、区域建设、规划调整、道路交通等因素的变化,对辖区局部的区域单元、区域类区和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实施。

  第二节  零售点设定标准

  第十一条 对零售点设置实行间距控制:

  (一)一类区:零售点可行间距在80米以上;

  (二)二类区:零售点可行间距在150米以上;

  (三)三类区:零售点可行间距在200米以上。

  以申请新办零售点所处位置的类区与可行间距最近的不区分类区的持证零售点来认定零售点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其他间距控制: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城市综合体,封闭式综合市场或农贸市场内零售点间距在40米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级、二级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残疾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类区间距要求的一半给予帮扶,享受此政策的申请人在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且只能适用一次;

  (三)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交融办〔2024〕4号)文件要求的乡、村融合站点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零售点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类区间距要求的一半给予帮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可行距离50米范围以内主动退出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原址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零售点,申请在原区域单元继续经营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类区间距要求的一半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

  (一)在城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其他区域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宾馆、KTV、酒店式公寓、旅社、度假村(不含户外场所)等经营场所;

  (三)持证人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在原地址原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可行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零售点主动办理歇业,原持证人在歇业后3个月内申请在原区域单元继续经营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原址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原持证人在歇业后3个月内申请在原区域单元继续经营的;

  (六)因经营场所租赁期届满无法续租而办理歇业手续的零售点,其原持证人在歇业后3个月内申请在原区域单元继续经营的;

  (七)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动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在发证机关有权自行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前提下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八)烟草行业为规范市场设立的具有标杆引领作用的烟草企业直营终端。

  依据本条第(一)、(二)、(七)、(八)项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间距控制要求,也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间距要求的参照物。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区域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类区间距要求的一半执行。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店堂零售的零售点,在漳平市行政区域内仅设置2户,超出该设置数量标准的不予许可。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设置的零售点属于雪茄烟专营店,事先应取得龙岩市烟草公司漳平分公司营销部门的书面推荐和福建省烟草公司龙岩市公司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且零售点经营面积须在100平方米以上和具有30平方米以上独立雪茄烟品吸体验区。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区域单元规划数量、间距控制要求,也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间距要求的参照物。

  第十八条 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零售点经营场所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五)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车位(库)、储藏间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六)受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的新办申请,其经营地址所在区域单元内持证零售点数量大于或等于该单元规划数量的;

  (七)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可行距离50米范围以内;

  (八)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聚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

  (九)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液化气、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十)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类场所(如五金建材、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亭、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传真打印、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劳保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贸、汽车租赁、汽车装潢、水产品、面包蛋糕、农具、药品、药店(超)、手机店、彩票店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

  (十一)地面第二层及以上的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酒店、宾馆、KTV等场所除外);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三)现场勘查时,零售点经营场所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核发、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排队轮候机制

  第十九条 当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合理布局规划数量上限时,启动排队轮候机制。排队轮候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窗口登记排队。

  第二十条 区域单元实际持证数量低于规划数量时,行政审批窗口按排队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于3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零售点新办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理零售点新办申请手续、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或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同一申请人因同一经营地址重复提出申请的,以首次申请记录为准。轮候排队申请与零售点申请应保持营业执照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转让或调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窗口应主动及时展示排队轮候顺序及变动情况等信息,方便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间距”认定标准以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店门(有两个及以上店门的经营场所,取面向主街道的店门)中间点与另一零售点店门或学校大门中间点的可行距离。两个零售点之间设绿化带、隔离栏等,视为不可通行;

  (二)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露天场所、阁楼、挑高层等搭盖的面积)为准;认定标准采用实际测量与房产证登记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只要其中一项数据达到认定标准即视为符合;

  (三)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非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集装箱、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及其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经营场所(如: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厅等均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未自成一体,与卧室、厨房、客厅等生活起居场所相通的场所;

  (四)本规定所称的“幼儿园”认定标准以取得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所有在册幼儿园为准;

  (五)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排队轮候具体相关规定详见《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登记排队轮候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漳烟专〔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类区划分明细表

      2. 漳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划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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