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4月1日,漳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南洋镇(Y054乡道)利田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厢内装载2种不同规格共20个液化气瓶,均为实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张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修订)》(道路运政)违法行为代码203001“一般档次”的适用标准,对张某某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并由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和押运。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燃气,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此次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侥幸心理。非法运输燃气瓶等危险物品,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严重威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运输行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