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载体。2024年6月,漳平法院审结一起欺诈骗保案,被告二人均获刑。
基本案情:
退休职工家属伪造生存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
林某(化名)系漳平某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回到老家农村养老,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6月,林某过世,其配偶和女儿不仅未按规定在林某去世后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还伪造林某虚假生存材料,以此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109个月,金额合计20余万元。经漳平市社保中心多次调查取证,确认林某的配偶和女儿确实存在涉嫌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2022年10月21日漳平市人社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漳平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并追回违法所得。2024年6月12日,漳平市法院依法判决林某配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林某女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示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将面临以下后果:一是需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将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切莫以身试法,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社会保险基金事关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有关骗取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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