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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9 18:04 来源: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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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75号)和《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龙自然资〔2021〕2号)的文件等精神,进一步妥善处理漳平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处理意见》”)。

  2021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决定将加快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作为党史学习教育中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任务。我局紧密结合实践活动主题精神,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对各种原因造成中心城市个人自建房登记“办证难”的问题进行了再梳理、再研究、再落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的出台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相关自建房权利人房屋交易、抵押融资、教育入学、危房改建、征收补偿等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造成无法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原因有两类:一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房屋未经规划审批建设的问题,即“有地无房”;二是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未经审批利用的问题,即“有房无地”。

  二、处理原则

  (一)《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号)“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都要认账,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处理原则。

  (二)《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等“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的法律处理原则。

  三、范围期限

  漳平中心城区范围详见附图,本《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有土地证无房产证(“有地无房”)问题

  以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以及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时间,作为处理“有地无房”补办规划核实手续的时间节点,即分为以下节点: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前,无需补办规划手续,房屋按照不超过三层加梯间(面积≦20㎡)的标准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建部分暂不予处罚、拆除,不予确权登记。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无需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直接按照不超过三层加梯间(面积≦20㎡)的标准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存在超占超建应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和竣工实测报告,超建部分暂不予处罚、拆除,不予确权登记。

  3.2008年1月1日-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存在超占超建由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处置到位后,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和竣工实测报告,由我局办理核实及登记手续。

  4.199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使用国有土地建成的个人自建房,属于新村及安置点规划区内且在土地审批或登记范围内建设的,根据原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给予办理。

  5.2015年3月1日后的,依法依规办理。

  (二)关于有房产证无土地证问题(“有房无地”)

  根据“地随房走”等原则,对于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缺少土地权属来源的,按照房屋实际占地登记土地面积,确认其土地权属,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三)关于房屋建成年份认定及房屋安全质量问题

  房屋在未改建的情况下,建成时间节点以土地(房屋)审批(登记)时间或以经村(居)委会、镇(街)确认的个人具结承诺书,作为房屋建成年份认定的依据材料。对于房屋层数在四层及以上的,在办理规划核实(调查)和登记办证时,须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房屋未改建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除外。

  (四)关于土地权利性质问题

  合法使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产经转移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由现产权人申请办理,按合法产权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出让方式记载。

  (五)关于二次分割登记有关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等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办理分割登记。

  (六)关于权籍调查成果审查有关问题

  对房屋存在“有房无地”等情形,经权属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将相应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包含且不限于1952年至1954房产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地形图图示、房产证、建设批准材料、相关缴费票据等)作为确认不动产土地权属来源及土地使用范围的依据。

  五、联系人及电话方式

  联 系 人: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艾先生

  联系电话:0597-309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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