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工业:是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总称。

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制造业是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活动。具体包括:

1.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

2.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炼铁、炼钢、化工生产、石油加工、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等;

3.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等。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在主要从事的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由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行业组成。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包括:

1.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以及其他能源,如风力、地热、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能等的发支,并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2.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但不包括专门从事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务活动。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以及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等活动。

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其余的称规模以下工业。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他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

    轻工业: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品机械制造等工业。

    重工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 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分为下列三类:(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2)原材料工业 ,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 、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 ,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的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是指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终端消费:指以能源产品形式存在的某种物质,经过各阶段的消费到达的一种状态,此时产品所具有的某种能量在各阶段的不可逆过程中,以光、热、电等形式已释放到宇宙空间中,或以作为非能源产品的形式存在,即能源消费到此终止。例如:燃烧煤生产蒸汽,蒸汽用于取暖,用煤合成氨,用原油生产橡胶等。

    中间消费:也称加工转换消费,它是相对于能源终端消费而存在的,用以反映能源消费流程的不同阶段。自然界的能源,除少部分直接利用外,大部分都要进行加工转换,便于运输、分配,以提高其使用价值,更好地适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能源加工转换就是把一种能源或多种能源投入加工转换装置,产出一种或多种更高级的能源产品。

能源库存: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在报告期初、期末实际结存的能源的数量。能源库存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详细说明参见原材料部分)。

标准能源:标准能源是将不同质的能源按照规定的标准换算成同一热值标准的计量单位。能源的主要属性是燃料,燃料燃烧释放热量,是不同质燃料的共同属性。因此,采用热量作为能源的共同换算标准具有同质性和可比性。由于煤、油、燃气等各种能源质量不同,所含热值不同,为了便于把不同的各种能源加总、对比和数量分析,必须换算成标准能源。标准能源可分为标准煤(煤当量)、标准油(油当量)等,各国使用的标准能源单位不尽相同,我国使用的是标准煤。

    折标准煤系数:折标准煤系数是指某种能源的实际热值与标准燃料的热值之比,主要用于没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各种能源由于原始计量单位不同,热值不一样,因此,必须折算成同一标准计量单位,才能进行汇总、对比和分析。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标准燃料有: 油当量,电当量,热功当量(焦耳)和煤当量。因我国能源以煤为主,均采用煤当量,即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量为7000卡(也称7000大卡)(见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用7000大卡除各种能源每千克的热值获得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