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2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漳住建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2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和《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龙建规〔202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关于印发〈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漳建〔2017〕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的行为,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和《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龙建规〔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于预售环节,不包括现房销售。凡由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定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市住建局于2017年通过谈判等方式,结合该行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系统运行要求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负责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使用节点核验,负责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漳平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岩银保监分局漳平办事处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岩银保监分局漳平办事处和市住建局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具体负责监管专用账户中预售资金的使用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结束。
第二章 监管专用账户设立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贷款额度大、授信多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名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专用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已开通自动代缴代扣的应立即取消。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开发企业可优先与发放开发贷款的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监管协议签订。《监管协议》由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详见附件1《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先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监管账户设立,签订监管协议。原则上一个房地产项目允许在不同商业银行最多开立不超过3个监管专用账户。多本预售许可证对应同一账户。
第十条 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允许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变更,变更期间该监管专用账户范围内的资金不得拨付、商品房不得销售,变更后,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变更信息。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楼幢的监管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专用POS机商户号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银行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向监管系统实时传输资金缴存数据:
1.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2.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定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款缴交告知单》(详见附件2)。
3. 购房人到承办银行柜台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收取现金。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4. 开发企业需在营业场所配备具备与监管系统实时对接条件的专用POS机,购房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引导购房人转入其他账户。开发企业依据POS 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5. 购房人通过网银或手机APP,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依据网银或手机APP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划入监管专用账户,并按接口标准将贷款具体信息传输至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预售资金未及时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使用功能及其相关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同时附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凭证。
第四章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及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设置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施工合同金额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结合项目建筑面积以及龙岩市、漳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单位造价的1.2倍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附带全装修的预售项目,装修成本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室销售总金额的5%为重点监管资金,当开发项目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才可进行支取。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收费等)和法定税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20%的比例直接拨付到该项目开立的工资专户。重点监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
第十九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当前所有预售楼栋的预售建筑面积计算确定,在留存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后,剩余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但应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试行对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0%,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房地产项目存在土地抵押贷款的,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将土地抵押贷款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专款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并按照用款计划、工程建设费用使用节点,以预售许可楼栋为单位支取预售监管资金。
工程建设费用使用节点及认定具体分为:
1. 取得预售许可: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20%)。
2. 形象工程进度达50%: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6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40%)。
3. 主体工程封顶: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7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55%)。
4. 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8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70%)。
5. 完成单体竣工验收: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9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80%)。
6. 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累计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95%(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90%)。
7. 项目完成首次登记:累计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进度到达相应节点后,开发企业可提交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施工现场照片、单体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规划核实意见书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资金使用节点核验。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利用数据对接方式,将监管专用账户的资金出入账明细实时生成并共享至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的有效性与完整性。
开发企业应及时核对每笔出入账明细的详细来源与用途,并在监管系统中予以一一确认。未经确认的入账记录将不得作为可拨付资金。存在未经确认的出账记录时,将不得申请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依据工程建设费用使用节点要求申请拨付监管资金,应当根据资金用途提供相关资料。开发企业应当将用款合同、正式发票、凭据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由监管银行进行审核备案,原则上单份合同资金使用总金额不得超出合同金额。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拨付相关款项时,对于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费用,应当直接转入施工企业、经销商、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名下指定的账户,不得将款项转入开发企业的账户。
监管银行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复审。
第二十六条 入账资金达到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购房人缴款凭证和市住建局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退回的购房款直接转入购房人账户。入账资金超出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监管专用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划分确认,划分确认后方可申请使用该部分资金。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到市住建局申请办理不明入账冲正业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应依《监管协议》约定作出暂停开发企业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暂停其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决定,并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重点监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1.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 预售项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3. 未按期交房或存在逾期交房风险的;
4. 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5. 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蒙骗或诱使购房人将购房款缴入非监管专用账户,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6.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7. 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
8.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超期限(30日内)未备案的;
9. 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由市政府建立政府监管专用账户,市住建局应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将原监管专用账户资金全额转入政府监管专用账户中,并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确保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由市住建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监管银行账户端口应与监管系统实现对接,实时互通共享,并积极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工作。监管银行应负责每月定期核对监管专用账户对应房源销售进度与销售资金进入情况,并书面反馈市住建局,发现如资金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开发企业核实并及时报告市住建局。
第三十一条 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应将预售许可证指定的监管专用账户列为到款账户并将按揭贷款划入其中,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按揭银行未按规定将按揭贷款直接转入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市住建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漳平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岩银保监分局漳平办事处责令整改,并暂停其监管银行资格两年,两年内不得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三十二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漳平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漳平办事处做相应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监管新预售项目。
1.未按规定审核用款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2.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
3.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市住建局的;
4.未严格履行监管协议规定的监管责任;
5.因工作失职导致监管专用专户被骗(套)取得;
6.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要件均要求审核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且均要求扫描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三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的规定,已纳入资金监管系统的在建在售开发项目,其工程建设费用使用节点可参照本办法,其余仍参照原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9月15日起施行。在实施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全面采用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预售资金监管流程操作程序
2. 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3. 购房款缴交告知单(范本)
附件1
预售资金监管流程操作程序
一、签订监管协议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设立)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4. 发改委立项批文;
5.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 规划总平面图纸;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进度计划表;
11. 预售项目用款计划;
12.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要件审核。市住建局受理监管协议签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监管协议签订。监管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
(五)协议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市住建局备案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二、监管银行变更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监管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
2. 原监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
3. 原监管专用账户银行出具包含原专用账户剩余资金全部划转至新设立的监管专用账户的同意函;
4.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5. 项目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还应提交与购房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后续购房款全部直接缴入新设立的监管专用账户,同时通知按揭银行将后续按揭房款划入新设立的监管专用账户,有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还须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后续按揭放款划入新设立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三)要件审核。市住建局受理监管专用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监管银行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四)监管协议签订。监管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
(五)协议备案。市住建局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开发企业方可重新办理资金拨付与商品房销售。
三、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核验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取得预售许可,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形象工程进度达50%,提交由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3. 主体工程封顶,提交由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4. 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提交由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
5. 完成单体竣工验收,提交单体竣工验收材料;
6. 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7. 完成二次装修竣工验收,提交二次装修验收材料;
8. 完成首次登记,提交首次登记证明材料、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
(三)要件审核。市住建局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用于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的,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工程检测合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或监理、检测)单位的用款申请、工程款发票;
2. 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
3. 用于支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交缴费通知;
4. 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交纳税申报表。
(三)要件审核。监管银行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
(四)资金拨付。对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银行应当告知开发企业并予以回退。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复审。
五、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资金拨付。对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
六、退房退款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网签合同注销证明;
2. 购房人缴款凭证。
(三)要件审核。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资金拨付。监管银行应当在要件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七、不明入账冲正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冲正情况说明;
2. 资金错误划入监管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由于发放购房贷款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专用账户的,还应当提供发放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要件审核。市住建局、监管银行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资金拨付。监管银行应当在要件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八、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事项。
(二)要件提交
1.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 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三)要件审核。市住建局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开发企业并予以回退。
附件2
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范本)
甲方(主管部门):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漳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并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购房者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商品房项目及拟预售楼栋概况
1.商品房项目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
2.丙方本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楼栋: ,面积 ,重点监管金额 元,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二、丙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作为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保证将所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含定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三、丙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人购房款(含非乙方按揭贷款)全额直接缴入监管专用账户并督促执行到位。乙方发现购房人未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有权要求丙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甲方。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预售项目抵押状况,否则,甲方有权暂停受理丙方预售资金拨付申请。
五、乙方应将资金收付系统和甲方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并联网运行,同时将监管专用账户的资金出入账明细逐日生成并导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与完整性。
六、乙方应当完全独立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或指定给其他机构;应当配合、协助丙方做好收存使用监管资金的相关工作,并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
七、乙方收到丙方加盖公章的拨付申请表后,应及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复核,核对资料及金额无误后,方能办理拨付手续,不得以存款指标等理由,推迟或延误办理拨付手续。
八、乙方存在违规拨付监管专用账户资金、因工作失职导致监管专用账户资金被骗(套)取等情形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监管协议,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漳平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漳平办事处,同时暂停乙方监管银行资格。
九、丙方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有严重质量问题、未按期交房或存在逾期交房风险、未按规定使用已支取的监管专用账户资金、蒙骗或诱使购房人将购房款缴入非监管专用账户、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专用账户资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超期限(30日内)未备案或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责令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甲方有权暂停丙方预售资金拨付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功能,并暂停办理丙方项目其他预售许可。
十、《漳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协议各方应共同严格遵守。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丙方贰份。本协议自乙、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购房款缴交告知单(范本)
(购房人姓名):
您购买的 项目 栋 室(住宅)/ (车位)/ (商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与监管专用账户绑定的POS机商户名: ,商户号: 。
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等信息已在公示栏醒目位置公示。
为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保障项目完工交付,以及您的个人权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定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必须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本划线内容由购房人在下行抄写)本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
购房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告知单一式贰份,购房人壹份,开发企业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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