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2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漳住建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相关事宜的通告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相关事宜的通告
来源: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8-09 17:01

全市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用户:

为有效减少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餐饮经营业主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切断装置、更换不符合条件燃气软管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切断装置

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23号)福建省燃气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头安装一般距离地面0.3米以内,距离灶具4米以内。

请全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831日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及切断装置安装工作,逾期未安装的停止供气,同时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居民燃气用户应积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切断装置,应装尽装,争取1031日前安装完毕。

二、更换不符合规定燃气软管

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天然气、液化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8年左右,胶管的使用年限仅为18个月左右,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

全市燃气用户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燃气软管,逾期执法部门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个月。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漳平市商务局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8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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