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6-1000-2022-00016
- 备注/文号: 漳住建建罚〔2022〕第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3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住建建罚〔2022〕第3号
被处罚人:杨平生,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52250219710315179,住 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7号龙江明珠21幢401室 漳平市桂林街道上江东巷23号。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负责建设的锆刚玉制造项目(办公综合楼、2#厂房)工程于2022年3月5日开工建设,目前完成基础,且至今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相关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行政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2487.5元(贰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交行政处罚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