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10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3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取消申请材料清单和保留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取消申请材料清单和保留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03-23 15:28

    

      根据《漳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整治重复提供材料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对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规范,经法规股审核,现将取消的申请材料清单和保留的申请材料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 保留的申请材料清单

2. 取消的申请材料清单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323   


附件1

保留的申请材料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323

序号

事项

名称

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

名称

申报材料前置条件设立依据

材料

来源

材料

形式

材料格式要求

备注

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

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非工业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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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及总平面规划图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自备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3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

施工图审查单位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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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程地质论证报告

[法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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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文件

[其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第三条第(五)项: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住建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6

福建省教育厅或市、县(区)教育部门编制的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项目计划清单

[其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教育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7

列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筑项目文件

[其它]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76号)(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发改  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8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机构材料

[其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35号):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政   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9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房屋安全评估机构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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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灾证明材料

相关灾害认定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11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附件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备注2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中,除生产性建筑外(工业厂房和生产性配套设施)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发改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12

工业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13

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工业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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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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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

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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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及总平面规划图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3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施工图审查单位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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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法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施工图审查机构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5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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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订,2021年住建部令第52号修订)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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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4

施工合同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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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建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7

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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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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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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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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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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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设计文件(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还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3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4

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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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需提交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5

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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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需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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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1.[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9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4

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9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四)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5

所在既有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6

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9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7

装修改造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

排水许可申请表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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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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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提供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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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书面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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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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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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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8

授权委托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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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2

动迁许可申请表

1.[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3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3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法规]《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7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施工可能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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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局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4

供排水水设施迁移、改建施工方案及相应的补救和安全措施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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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特殊建设消防验收申请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41日颁布,6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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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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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41日颁布,6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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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

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一份;(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一份;(三)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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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防工程竣工图

设计单位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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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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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联合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测量报告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 4.精简竣工验收阶段手续(1)推行多测合一。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

测量单位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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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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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41日颁布,6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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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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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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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41日颁布,6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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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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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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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

移交书、移交目录

1.[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4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3.[其他]《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全文)

4.[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的意见》(闽建办[2017]9号)二、  加快档案电子接收。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管理办法,从201811日起,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附一套与之对应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 18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J/T 180)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 13-256)等标准规范的电子档案,其他设市城市应于2019年前启动电子接收,到2020年前所有县市工程档案应执行纸质和电子接收双套制。省厅已启动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归档试点,对于试点项目在线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可只收集电子文件,不再要求将其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归档。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纸质材料

PDF;原件A41

容缺后补

2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已整理装订)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纸质材料

PDF;原件A41

容缺后补

3

档案密级说明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纸质材料

PDF;原件A41

容缺后补

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10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附件4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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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限住宅工程)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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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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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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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合竣工验收合格文书

住建局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   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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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条件备案

1

项目审批或核准或备案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1.[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3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改   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只能在部门自建系统申报而无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https://ggzyjd.fj.gov.cn/jd/admin/index.html#/tenderRecordzj/zjlist

2

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书面材料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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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1.[规范性文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省厅的文件规定。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

第五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则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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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工作安排表 (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

第五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则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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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3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改   部门

电子证照

数据共享,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检验。

6

施工图(适用于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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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适用于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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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七部委30号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3.[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2号令)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否决投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4.[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5.[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建设部89号令)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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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部门自建系统申报而无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https://ggzyjd.fj.gov.cn/jd/admin/index.html#/tenderRecordzj/zjlist

2

招标文件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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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标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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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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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

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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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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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防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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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

普通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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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

 

填表说明:

1. 申请材料名称: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调取的,或可通过部门内部流转获取的,或可通过和已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材料、证照和信息,应在具体材料后面备注(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或可信电子文件库调用时无需提交)、(可通过部门内部流转获取的无需提交)、(可通过或已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无需提交)等。

2.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XX类型中介机构编制、XX部门核发等。

3. 材料形式:申请人自备或XX类型中介机构编制的填写普通电子文件纸质材料可从可信电子文件库或电子证照系统调用或校验的材料填写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的由申请人原件扫描件上传)部门内部流转

4. 材料格式要求:申请人自制电子材料或第三方报告格式:PDFCADEDC等并加盖电子印章和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自行扫描或高拍仪上传的证照和批文格式:PDFCADEDC等并需提供原件核验,纸质格式要求:原件、复印件、纸张类型及份数等。

5.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只能在部门自建系统申报而无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的事项要注明具体申报网址。

 

附件2

取消的申请材料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323

序号

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

取消的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

取消理由

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列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文件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2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3

工业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4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属于闽建[2020]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5

所在既有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6

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9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7

所在既有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材料

领导审核: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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