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5-00041
- 备注/文号:漳住建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3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台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落实台胞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龙建住函〔2024〕18号)有关规定,结合漳平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漳平市就业创业满6个月以上的无房台湾同胞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与审核
(一)提交材料
1. 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2.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 就业台胞需提供劳动合同;创业台胞需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等创业材料;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
(二)实施程序
1.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台胞可通过“闽政通”app线上提出申请(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上传到附件“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栏,属于就业的将劳动合同上传到“劳动合同”栏),或线下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保障类型选择其他。
2. 经台胞居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审核。
3. 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在“闽政通”app及我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4.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建立轮候名单,给予优先保障。
5.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轮候名单和房源情况安排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6. 公租房租金缴交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使用和退出
(一)当保障家庭的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承租人应当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调换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闲置、空置;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另行装修。违反上述违规行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取消保障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三)分类保障对象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具有担保资格的个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漳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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