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5-00035
  • 备注/文号:漳建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0
  • 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标准及优化生育对象房源调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完善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标准及优化生育对象房源调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6-20 10:39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标准及优化生育对象房源调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建规〔202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工作,优化符合生育政策家庭公租房调换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号)、《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闽政〔202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漳平市区范围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实物保障申请,以及符合优化生育政策家庭的公租房房源调换工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实物保障申请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漳平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五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漳平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的5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经商办企业行为,名下无机动车辆(用于日常通勤的轻便摩托车除外) 。

3.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宿舍。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专项条件

1.申请人须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服务于漳平市钢铁、建材、机械、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发展产业,或从事科技创新、环保、养老等行业,户籍不限。后续若漳平市产业政策调整,保障对象范围同步动态调整。

2.申请人与漳平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1年,并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养老保险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公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初次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人可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且仅限续租1次。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专项条件

 

主申请人须在漳平市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三、符合优化生育政策家庭公租房调换规定

1.已承租公租房且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合理原因,可申请调换公租房。

2.公租房房源调换实行轮候制度,生育三孩的家庭优先调换。

四、政策衔接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医生护士、教职员工的公租房保障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漳平市工业园区企业、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过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

2.家庭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以及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3.“无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无私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且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过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4.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漳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5.公租房申请程序及其他管理规定,按照漳平市现行公租房政策执行。

六、附则

1.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和规定执行。

3. 本实施意见由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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