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漳住建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6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漳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漳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漳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漳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3-16 15:17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漳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漳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福建水投集团漳平水务有限公司、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监管,确保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现将《漳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漳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0日

漳平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需要进行二次加压供水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住建局牵头,福建水投集团漳平水务有限公司配合做好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检查工作;城综局负责检查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卫健部门负责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等单位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七)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第七条 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以居民用户合理分担。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资金预算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县供水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整改合格后再向用户供水。整改期间供水主管部门督促管理维护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群众安全饮水。

第九条 用户自行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户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查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用户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维护,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管理维护方式。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管理维护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维修、保养水箱(池)、水泵、管线、阀门、电气等设施;

(二)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适当的位置予以公示;

(三)定期清洗消毒水箱(池),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应包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并开展水质自检,检验取水点宜设在水箱(池)出水口,自检项目应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消毒剂余量等,水质检测合格方可向用户供水。

(三)查验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四)所使用的用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以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自检记录和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等资料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处理完成并答复用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住建、卫健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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