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6-05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漳住建〔2024〕8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7:09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6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名录库管理办法

  兴宇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入库、选用、评价、淘汰等管理机制,本着规范管理、便于推进项目建设施工的原则组建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储备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兴宇公司成立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工程部人员任组员。考评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负责人兼任,考评组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入库流程及分类

  第二条  入库流程:公开发布入库信息公告考评办接收申请人提交资料根据管理办法初审并核实情况预审结果报考评组审核后报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兴宇公司形成《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合格名录公示表》公示3公示期满后形成正式《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合格名录》进入一般储备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合格名录》原则上实行二年一录。

  第三条  一般储备库实行符合条件自愿报名原则。

  第三章  入库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  一般储备库申请人报名方式及资格条件

      1. 申请人自主报名。

  2. 申请人应注册在漳平市区域内至少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及劳务专项资质的企业,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信誉良好,在近2年内未被官方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

  3. 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转人民币50万元入公司指定账户(户名:福建省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3500101004259669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申请人及其委派的现场负责人服从我司项目管理,每天对实际入场施工的农民工做好考勤登记,并按月足额支付其实施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担保,该保证金不计息。经审核未入选为一般储备库的,在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经审核入选一般储备库的申请人在满3个月后且未有劳务分包项目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一般储备库,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50万元在申请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同时该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兴宇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储备库。储备库录用到期后:申请人无承揽在建项目或所承揽的劳务分包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保证金;所承揽的劳务分包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的,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保证金。

  4. 申请人委派的指定现场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或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5. 申请单位及委派的指定现场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能力:

  (1)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各项工序 安排有序,保证施工质量、合理缩短工期。

  (2)信誉保证:对于微利、亏损、难度大的项目,做到不计较得失,不推拖,随叫随到,迎难而上;不毁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3)资金实力: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不会出现资金紧张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4)协调能力:能无条件承接可能存在社会矛盾的项目工程,协调能力强,善于处理基层关系以利于项目顺利实施。

  6. 申请人及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及拟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应提交相应承诺)

  (1)目前处于财产被冻结、破产状态,存在对公司或承接的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2)在最近两年内被官方列入失信记录名单的;

  (3)在最近五年内有行贿犯罪等违法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最近五年内承接过的项目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转包、擅自停工、不履行合同等);

  (5)在最近五年内承接过的项目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在最近五年内承接过的项目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

  (7)在最近五年内承接过的项目有带领或指使农民工无理取闹行为;

  (8)在最近五年内承接过的项目有先低价承揽后停工补价不良行为。

  (9)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现场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评及退出机制

  第五条  采用综合考评方式对一般储备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进行考评。

  第六条  综合考评【**项目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综合考评表】参加单位分别为: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兴宇公司,采用百分制考评表形式。考评得分按参加单位分别考评取平均值方式,等级分为优(90分含及以上)、良(80分含到90分不含)、合格(70分含到80分不含)、不合格(70分以下不含)四档及不合格项。

  第七条  一般储备库中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及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只要存在以下条款之一,直接从储备库中除名,双方均列入负面清单永久不得再入库:

  (1)在申请入库时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有转包行为的;

  (4)一次以上(含一次)被选取为某施工项目合作企业(班组)后而未予及时响应(含前期工作配合、进场施工等);

  (5)对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的日常履约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建项目虽未考核但出现项目考核表中不合格项行为的

  ②项目综合考评分值低于70分或有不合格项的;

  (6)由于合作企业(劳务分包)责任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罚款;

  (7)实施的项目因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上访、扰乱办公秩序、打架斗殴、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给兴宇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

  (8)不严格遵守兴宇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兴宇公司配合度差,经考评组研究认定应予清退出库的。

  (9)经考评组研究认定,原入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及指定现场负责人已不符合相应入库资格条件的,应予清退出库。

  第五章  项目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的选择办法

  第八条  兴宇公司编制各施工项目概况(含且不限于建设规模、目标绩效率、结算方式、工期要求、是否需镇(街)协调工作、是否为应急项目、是否对施工有特殊要求、对选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的建议等),上会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一般项目由公司制定具体项目合作(劳务分包)方案(项目具体目标绩效率、结算方式、工期、资格条件等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抽取公告,公告期3个日历天,从该项目自愿报名的合作企业中,委托代理机构采用随机方式抽取确定项目具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抽取结果进行公开公示3个日历天。

  第十条  一般储备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在建施工项目(年度维护类工程除外)未竣工验收合格数达到2个(含2个)不再进入新项目的抽取范围内。       

  第六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一般储备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指定现场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兴宇公司责令其整改,并采取对应的惩罚措施。

  1. 实施的项目因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上访、扰乱办公秩序、打架斗殴、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给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的,将由兴宇司代为垫付项目清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罚款与垫付工资等额的罚款,该垫付工资及罚款直接从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缴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里扣除。10天内合作企业(劳务分包)需及时补足5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可视为该企业及指定现场负责人自动退出一般储备库;

  2. 在现场检查中实施的项目未按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开展施工的,未按要求每天对农民工进行实名考勤的,责令其整改,并警告一次并且罚款1000元,该罚款直接从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缴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里扣除。连续3次警告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兴宇公司将重新选取合作企业(劳务分包)。

  第十二条  一般储备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指定现场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以下相应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 伪造、涂改、转让相关资质证书的,没收50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2. 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劳务承包工作的,没收10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视同违约,可由兴宇公司重新选取合作企业(劳务分包)。

  3. 在施工过程中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分别没收以下相应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一般事故,除班组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外,兴宇公司将没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0万元;

  (2)较大事故及以上,除班组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外,兴宇将没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30万元;

  4连续发生第十一条的行为3次及以上(含3次)的,没3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一般储备库合作企业(劳务分包)名录库负有管理、评价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兴宇公司所有。

  件:          项目合作企业(劳务分包)综合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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