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1-00001
- 备注/文号:漳城管〔2021〕1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0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漳城管〔2021〕10号
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中共漳平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漳平市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810-2018)及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三定”规定,依法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7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7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监督检查8项、行政奖励1项、公共服务8项、其他权责事项10项。
权责事项清单实施主体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事项清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用权,严格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维护权责事项清单的严肃性、权威性。
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权责事项清单,对权责事项清单中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相应编制简明易懂的服务指南和运行流程,方便公众查询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行政权力运行阳光化。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及时做好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要强化权责事项清单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建立健全全过程标准化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强化对权责事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监督问责的主体、流程和措施,并将权责事项清单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附件:漳平市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中共漳平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附件
漳平市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8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 项 |
设 定 依 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含2个子项)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2.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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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3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4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
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7 |
从事城市生活(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671号令)101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
9 |
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核转报 |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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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处罚(共71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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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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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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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申请验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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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等的处罚 |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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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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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颁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 |
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的处罚 (含13个子项) |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颁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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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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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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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树木上涂写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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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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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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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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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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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不封闭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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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安全标志,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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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放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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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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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1.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20日建设部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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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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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颁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标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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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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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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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颁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10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颁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1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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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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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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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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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的处罚 |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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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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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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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1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的处罚 |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处罚 |
|||||||
17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垃圾过程中途经城市道路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1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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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19 |
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的处罚 |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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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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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的处罚 |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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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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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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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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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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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的处罚 |
1.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颁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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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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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城市公共供水官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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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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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的处罚 |
1.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施工的处罚 |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
3.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进行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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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等的处罚 |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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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等的处罚 |
|||||||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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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6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7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及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1.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
28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等的处罚 |
1.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
|||||||
3.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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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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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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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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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损害花木及园林设施等的处罚 |
1.擅自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擅自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
3.擅自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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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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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和挖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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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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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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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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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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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露天小餐饮、流动摊点排放油烟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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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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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等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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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建筑施工单位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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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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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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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流动摊点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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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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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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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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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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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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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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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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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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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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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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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的处罚 (含13个子项) |
1.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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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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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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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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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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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在桥梁上架设易燃易爆管线处罚 |
|||||||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的处罚 |
|||||||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
8.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
9.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
10.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
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12.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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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
4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处罚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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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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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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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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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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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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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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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4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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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5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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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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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2011年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7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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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8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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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9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50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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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51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52 |
对物业企业对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处罚 |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53 |
对侵占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1.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2.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
54 |
对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或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对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2.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
55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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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56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雨水排水设施设施审核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57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等设施、装置及系统的处罚(不含城市燃气、供水、污水) |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5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雨水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59 |
对因城区雨水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区雨水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区雨水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区雨水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0 |
对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城区雨水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等的处罚 |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雨水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
3.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雨水排水设施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
|||||||
61 |
对从事危及城区雨水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2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雨水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3 |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4 |
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经营出版物的处罚 |
1.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处罚 |
1.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共计九章七十四条。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
65 |
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经营音像制品的处罚 |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6 |
对无证占道(含公共广场进行商业性促销、演出活动等的处罚 |
1.文艺表演团体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文艺表演团体、文艺演员、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
6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广场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处罚 |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8 |
对在城市河道(内河)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1.《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69 |
对城市河道(内河)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70 |
对流动饮食摊点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71 |
对在城市河道(内河)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的处罚 |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1.《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
71 |
对在城市河道(内河)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的处罚 |
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1.《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行政处罚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
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
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表三 :行政强制(共4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
备注 |
1 |
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行政强制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市级 |
实施范围:城区 |
2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实施行政强制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强制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
3 |
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行政强制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
4 |
对实施违法行为影响防洪安全等实施行政强制 |
1.对实施违法行为影响防洪安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予以查封 |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行政强制 |
漳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实施范围:城区 |
2.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强制拆除 |
表四 :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检查 |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政园林管理股 |
市级 |
|
2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
3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检查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
4 |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4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政园林管理股 |
市级 |
|
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1.对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日常监管检查 |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2.对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管理 |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
6 |
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1.《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建住房〔2003〕130号) |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7 |
对城区雨水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
市政园林管理股 |
市级 |
|
8 |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表五:行政奖励(共1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订) |
行政奖励 |
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
表六:公共服务(共8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合理确定、公布、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2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更名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3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4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5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6 |
协调选骋物业管理企业批准 |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7 |
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8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备案 |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 |
公共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市级 |
受委托事项 |
表七:其他权责事项(共10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股 |
市级 |
|
2 |
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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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制定漳平市本级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系统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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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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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城市管理相关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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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市政园林管理股、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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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市政维护等工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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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市政园林管理股、市容环境管理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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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城区防汛防涝、公园和市政广场应急避难场管理,以及市政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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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市政园林管理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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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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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政策法规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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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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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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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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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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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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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综合股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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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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