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3月05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漳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漳平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股是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股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卫健局综合股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信息;

●规划计划;

●应急管理;

●统计信息;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标题  文号  政务公开模块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标题: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4.政务公开模块:信息发布的网站位置。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在通过“漳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漳平市卫生健康局”专栏主动公开,网址为http://www.zp.gov.cn。此外,在政务公开栏、图书馆、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漳平市人民政府”首页的“信息公开”栏目,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和政务公开栏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漳平市档案馆:漳平市和平中路53号漳平市档案馆一楼 0597-7532393

      漳平市图书馆:漳平市和平南路68号漳平市图书馆一楼 0597-7833512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7-7532449

传真号码:0597-7530680

电子邮箱:wsj449@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桂北路78B7

邮政编码:364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08:00-12:00,15:00-18: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漳平市人民政府”首页的“信息公开”栏目,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漳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网址:http://www.zp.gov.cn/zwgk/zfxxgkzl/szfxxgk/ysqgk/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漳平市人民政府”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网址:http://www.zp.gov.cn/zwgk/zfxxgkzl/szfxxgk/ysqgk/或向受理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邮寄提交的,需附身份证明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申请的流程图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漳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的流程图。

(六)申请的处理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