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3-08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漳卫〔2024〕59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关印发《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试行)的通知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关印发《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8-27 17:21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关印发

《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师执业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师执业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经研究,现将《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20249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试行)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48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促进规范执业,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长效监管机制,保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按照《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行为记分方案(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试行)。

记分管理

第一条 对全市医疗机构和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建立档案,定期将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记分对象为我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在我市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经备案多点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 医疗机构不良行执业为记分工作由市卫健局相关股室和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依据工作职责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据实记分。公立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由市总医院组织实施,民营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由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组织实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四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有本制度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予以记分。依法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销《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不再予以记分。

第五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有本制度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违法执业行为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记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原因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记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记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纳。违法事实确凿,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予以2分及以下记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决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违法执业行为在超过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记分。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执业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执业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违法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零,下一个记分周期重新起算累积分值。

医疗机构记分情形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未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诊疗时间、药品价格或者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2)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未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或者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不一致;

4)未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5)除医疗机构记4分条目的第二、三点,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

6)未按照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

7)买卖、出借或者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本册或者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8)未按照规定开具或者保管处方;

9)未按照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10)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未及时转诊,因病情危重不适宜转诊的除外;

11)执业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存在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未按时报告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2)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2)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属于记分项目);

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4)未按照规定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服务;

5)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

6)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或者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

7)未按照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传染病疫情检查信息报告工作;

8)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处理;

9)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

10)未按照规定进行临床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查、备案或者实施管理;

11)未按期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2)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或者留滞院前急救车辆、车载设备、设施;

13)在医师定期考核过程中,医疗机构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时弄虚作假;

14)违反医疗废物、污水处置、消毒管理、感染管理等有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

15)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16)从事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

17)小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使用“闽诊通”系统开展诊疗活动;

18)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除紧急情况外,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2)违反规定,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3)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或者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

4)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

5)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6)发生医疗机构感染暴发事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7)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8)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

9)违反医疗废物、污水处置、消毒管理、感染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10)临床用血的储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1)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12)管理混乱,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安全;

13)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使用具有医疗卫生相应专业学历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2)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3)备案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放射诊疗服务等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

5)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

6)未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手术分级授权;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8)除特定情形外,在就业体检中提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9)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10)未经登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或者未经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

11)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急救电话号码或者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120”的名称或者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12)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使用不具有医疗卫生相应专业学历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2)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4)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者实施代孕技术;

5)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

7)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8)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9)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擅自开展执业活动;

10)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

医师记分情形

第十四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未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2)除紧急救治或者会诊外,在注册地点或者备案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3)除医师记分项目4分条目的第一、二点,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或者书写病历;

4)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开具的药品处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

6)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

7)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被处以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开展相应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2)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属于记分项目);

3)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医师。

第十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除紧急情况外,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2)违反规定,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3)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或者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

4)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

5)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6)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7)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医师。

第十七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不同情形累计记分:

1)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

2)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

3)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4)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5)除紧急救治外,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6)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7)开具的药品处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8)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9)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10)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1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医师。

第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2)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者实施代孕技术;

3)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5)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6)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责任医师。

记分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将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累计记分达4分以上除日常监督检查外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累计记分达6分以上纳入重点监管,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累计记分达8分以上在纳入重点监管的同时,列入市县联合执法、交叉检查、专项整治等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累计记分或一次记分达12分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由卫健局按有关规定问责或报审批机构进一步处理,民营医疗机构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加强现场校验、暂缓受理增设科室申请、暂缓校验1-6个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撤销《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将医师不良行为记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二十五条 医师累计记分或一次记分达12分,或近3年被记分总值达18分者,同期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或工作业绩评定为不合格。

 

附件: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通知书

 

                                  编号:年份+序号

 

(当事人信息):

经查,你(单位)于         日存在的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漳平市医疗机构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特此通知。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漳平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记分档案,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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