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1-01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漳平市司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27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8〕27号)和《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8〕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漳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漳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其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中共漳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市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法治漳平建设的政策研究,提出推进法治漳平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建议;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漳平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负责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龙岩市政府和漳平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或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和以市政府为赔偿义务人的行政赔偿等事项,组织、协调或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司法行政审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九)规划、协调、开展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培训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综合股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拟订并督促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行政课题调研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局机关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基本建设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本系统干部评先评优工作。
(三)社区矫正管理股
负责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协调或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赔偿义务人的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协调或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龙岩市政府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案件登记、统计分析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配套工作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股
负责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龙岩市政府和漳平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工作;承担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承担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检查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或参与全市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开展有关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办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宜,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普遍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组织、协调或拟订有关配套的政府文件和答复意见。负责督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资格认定、执法证件发放。负责全市“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七)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统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漳平、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开展基层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刑释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负责指导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律师行业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负责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指导公证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推选出来的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核准。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
政治处 根据工作需要,由政治处管理人事教育股。
机关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长级);股级职数11名(含党务干部1名)。
第七条 派出机构
1.漳平市司法局菁城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2.漳平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3.漳平市司法局芦芝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4.漳平市司法局和平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5.漳平市司法局永福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6.漳平市司法局双洋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7.漳平市司法局新桥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8.漳平市司法局溪南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9.漳平市司法局象湖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0.漳平市司法局赤水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1.漳平市司法局官田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2.漳平市司法局拱桥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3.漳平市司法局吾祠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4.漳平市司法局灵地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5.漳平市司法局西园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6.漳平市司法局南洋司法所,为市司法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行政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特定领域行业专业调解、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解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法律援助初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完成市司法局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漳平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漳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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