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1-05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漳政行复〔2025〕1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漳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5-08-07 17:27
   申请人

被申请人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11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件的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21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关于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该举报进行全面、公正、深入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15日收到被申请人关于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的举报作出回复,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属于瑕疵,决定不予立案。然而,被申请人的这一决定存在错误。

涉案产品正面强调草莓+百香果大于等于30%”,但未在配料表中明确标注草莓和百香果的添加含量,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4.1中应明确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精确要求。被申请人作为执法者应当遵循证据原则,在没有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产品所强调的草莓和百香果添加量大于等于30%的情况下,就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认定为瑕疵并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缺乏证据链。假如被诉产品所强调的草莓和百香果添加量大于等于30%,而实际上没有添加这么多,那么就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对此的认定有误,其不予立案的决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促使被申请人重新进行严谨、规范的调查处理,并给出合法合理的处理结果。

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公证书复印件;3.举报投诉信;4.所涉商品照片复印件;5.购物小票复印件;6.支付宝消费凭证复印件;7.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书原件。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于2024112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配料表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的投诉举报件,2024122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件并电话告知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4129日对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财务人员陈现场配合检查。营业执照登记情况为:名称: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337486****;法定代表人:陈;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17350881*****。现场核查情况为:(1)在该公司的成品库内未发现乳酸菌草莓果粒糕储存。(2)执法人员现场查阅批次为2024621日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的产品销售台账,上述批次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已于2024625日销售完。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的产品销售台账、半成品入库登记表、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标签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乳酸菌草莓果粒糕配料表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为瑕疵,根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向 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后,及时进行了现场核查,按规定履行了监管职责,鉴于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配料表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为瑕疵行为并已责令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置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依据;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人);5.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标签不符合规定卷宗1卷(22页)。

经审理查明:202496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等商品,共支付265元,其中乳酸菌草莓果粒糕花费6.5元,生产日期:2024621日,商品条形码:69404594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50881*****,生产商: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漳平市菁城街道*****。申请人查看商品后发现乳酸菌草莓果粒糕正面标注草莓+百香果原浆大于等于30%”,在配料表中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认为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11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11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件,于2024122日受理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4129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漳平市菁城街道*****号)进行核查,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标签不规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成品库内未发现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现场查阅生产批次为2024621日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的半成品入库登记表、产品销售台账、成品检验报告单,发现该批次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已于2024625日销售完。被申请人认为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生产批次为2024621日)外包装标明草莓+百香果原浆大于等于30%”,未标明所强调的草莓、百香果的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24129日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1230日前改正,按规定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被申请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认定乳酸菌草莓果粒糕配料表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为瑕疵,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1211日作出《关于李某投诉举报件的答复意见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邮件轨迹显示申请人20241214日签收

另查明: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327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33748*****,法定代表人:陈,住所:漳平市菁城街道*****号,经营范围:农业种植技术开发;花卉、水果、蔬菜种植;家禽、牲畜、蜜蜂养殖技术开发和咨询;家禽牲畜、初级农产品收购及销售;蔬菜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冷冻饮品制造;速冻食品制造;蜜饯制作;米、面制品制造(不含国境口岸);蔬菜、水果罐头制造;其他罐头食品制造;食用菌加工;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及网上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50881*****

本机关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有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申请人于202496日在惠客家超市购买了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于202411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购物小票等相关材料投诉举报配料表未标注所强调的百香果添加含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4122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电话告知受理情况。2024129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乳酸菌草莓果粒糕储存,经查阅批次为2024621日的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的销售台账,该批次乳酸菌草莓果粒糕已销售完。配合检查的工作人员现场提供了该批次乳酸菌草莓果粒糕的产品销售台账、半成品入库登记表和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乳酸菌草莓果粒糕检验结果合格,准予出。被申请人认定乳酸菌草莓果粒糕配料表未标注百香果添加量属于瑕疵,于2024129日责令福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1211日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11对申请人李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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