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1-05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漳政行复〔2024〕18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方某对被申请人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商品涉嫌缺斤短两和产品质量问题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350881002024051097*****”在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4月20日在拼多多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7.92元购买“花生”500g,订单编号:240420-431200746883***,产品包装标识【生产商】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问题一花生标识重量为500g,实际称重净含量为491g,存在缺斤少两牟利情形;问题二掺入较多黑褐色萎暗、有较多黑斑的花生,食用味道苦涩有异味,快速测试花生含有大量霉菌;问题三花生快速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此花生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对人体产生较大伤害;请求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进行调查、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抽检、风险评估。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做了一些调查核实,于2024年5月21日将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已提供了产品称重、感官判断、霉菌和二氧化硫残留量测试,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开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仅向被举报人调取了与本案产品无关的其他的检测报告后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不当且被申请人的不立案回复理由4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是举报并非投诉。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和测试等,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一个食品安全的举报问题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被申请人并未做任何抽检、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被申请人的简单认定,没有针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调查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开展,没有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产品净含量、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等进行实质性检测,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事项“抽检、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法定规定也并未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第三方证照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故申请人2025年5月21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均在申请期限内。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3.全国12315举报记录截图;4.交易成功截图1份;5.案涉花生称重图片及快速测试结果图片1份。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再次举报件之前,已经于2024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在“抖音”平台销售计量不足、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花生的举报件,于2024年5月16日对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漳平市西园镇***号进行现场核查,法定代表人陈某现场配合检查。营业执照登记情况为:名称: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8UM*****;法定代表人:陈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18350881*****。现场未发现定量包装好的花生,据当事人称该公司日常销售的花生只有销售商订货后才进行定量包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成品仓库,仓库内存放大编织袋盛装各种口味的成品花生,打开检查未发现黑褐色、有较多黑斑的花生。当事人现场提供花生生产投放记录表和炒货产品自检报告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2023年7月份送检合格的花生《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2.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了解,因未发现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3.根据全国12315平台统计,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次,举报792次,已超出正常的举报范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件后,及时进行了现场核查,按规定履行了监管职责,鉴于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置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依据;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人);5.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6.全国12315平台(2021新版)举报人方某信息截图。7.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计量不足、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花生案卷宗1卷(42页)。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0日15时49分,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食品专营店”店铺向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1袋500g的蒜香花生,订单编号240420-4312007468*****,于当日支付商品货款7.92元,发货时间2024年4月21日,成交时间2024年4月23日,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方某,武汉万科汉阳*****店。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漳平市举报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缺斤短两和产品质量问题,举报单号13508810020240510971*****,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4月20日拼多多店铺“某食品专营店”支付7.92元购买“花生”500g,产品包装标识【生产商】龙岩龙叶食品有限公司,问题一花生标识重量为500g,实际称重净含量为491g,存在缺斤少两牟利情形;问题二掺入较多黑褐色萎暗、有较多黑斑的花生,食用味道苦涩有异味,快速测试花生含有大量霉菌;问题三花生快速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此花生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对人体产生较大伤害(商品购买页面、产品实物、测试等详见附件图片);请求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进行调查、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抽检、风险评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线索提交给抖音平台对店铺进行扣分、删除违法链接等,并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材料证明报告等回复,以便本人申请行政复议、起诉等维权,谢谢。”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漳平市西园镇*****号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定量包装的花生,据被举报人称该公司日常销售的花生只有销售商订货后才进行定量包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被举报人成品仓库并开袋查验了大编织袋盛装的各种口味成品花生,现场未发现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邮寄至漳平市司法局。
本机关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依法投诉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拼多多平台“某食品专营店”店铺向龙岩某有限公司购买1袋500g花生,于202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供购买截图、照片等材料举报该商家存在缺斤短两和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自行拍摄的照片,无法证明申请人收到该商品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根据全国12315平台统计,申请人方某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次,举报792次。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5月16日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或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职责,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申请人方某所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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