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0600-2015-00004
  • 备注/文号:漳工商市〔2015〕63号
  • 发布机构:工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9-0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漳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9-09 00:00

 

 漳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工商所、直属单位:

现将《漳平市工商局2015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99

 

 

 

 

漳平市工商局2015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大力推进漳平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自9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2015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打击,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通过清理和整顿,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督促社会各界及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限塑”专项行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1.塑料购物袋销售经营户无合法的经营资格;

2.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3.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4.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5.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6.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7.其他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开展查处含磷洗涤用品专项行动。

要认真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餐馆酒楼、餐具清洗经营者为重点,依法查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违法行为,保护水资源环境。发现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或移送环保部门。

(三)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

要认真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门经营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同时要按照查无分工,对无证无照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需要移送的,要及时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工商所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本次专项行动是工商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促进漳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举措,是实现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晰标准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产品质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有关国家标准。

1.不合格塑料袋。主要是指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塑料购物袋(俗称“背心袋”),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未按要求标识生产厂家、标准编号、环保声明以及警告语和安全性说明,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购物袋未标有“食品用”字样等情形。

2.含磷洗涤用品。主要是指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含磷皂粉、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洗涤剂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工商所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注重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新闻导向作用,通过悬挂条幅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广大公民树新风、改陋习,自觉同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四)注重执法实效。

各工商所要通过严格执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实际执法成效来震慑违法经营者,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我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工商所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经贸、物价、质监、林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强化监管合力。

(六)严格情况报送。

请各工商所于103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一个以上典型案例上报市场股,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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