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1300-2018-00004
- 备注/文号:漳市监管综〔2018〕77号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应取消、调整 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应取消、调整
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5项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漳审改办〔2018〕8号),确认涉及我市相关部门取消、调整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共计5项,其中对应取消3项,增列1项,调整1项。涉及我局对应增列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1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增列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增列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举办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当建立风险自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记录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增列。《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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