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14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5
- 内容概述: 2022年6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5件)
2022年6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5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龙岩市烽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324MA208TT16Q | 张向博 | 漳市监管永处〔2022〕10号 | 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 | 2022年5月5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关于“龙岩市烽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天猫平台的网店上发布违禁词语内容宣传”的举报件,并于当日指派执法人员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兰田村福兴42-2号的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员工陈秋林的配合下,打开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名称为“实在家旗舰店”的网店上有销售“巴西木水养幸运木格鲁特人绿植小盆栽带芽室内水培好养开花植物”,点击该商品链接,该链接随即弹出“网红植物,能带来幸运的植物”等文字描述宣传内容,执法人员对网站的宣传广告进行截图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
0.3 | 2022/06/06 |
漳平市双洋镇春玲食杂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50881MA8U78RD78 | 林春玲 | 漳市监管双处[2022]5号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 2022年5月6日,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漳平市双洋镇城内村城边南路8号当事人林春玲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人民币258元罚款。 | 0.0258 | 2022/06/16 |
张清桂 | 自然人 | 漳市监管桂处【2022】13号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 | 2022年5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依法对漳平市桂林街道张清桂内科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诊所储藏室的药品阴凉柜里发现有:“兵兵”医用退热贴,型号规格:BB-01IV型普通装,产品尺寸:125mm×45mm,产品备案号:粤珠械备20150052号,生产日期:20190502,有效期至202104,数量壹袋。该批医疗器械涉嫌过期;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批涉嫌过期的医疗器械予以异地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 5月 24日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一 、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兵兵”医用退热贴1袋; 二、处人民币21000元罚款。 |
2.1 | 2022/06/21 | ||
漳平市王正伦中医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50881MA33962K70 | 王正伦 | 漳市监管桂处【2022】14号 | 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 | 2022年5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依法对王正伦中医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诊所储存柜里发现有:医用无敏透气胶布,型号/规格FCT-TQJB-I 100mm×120mm,备案凭证编号:吉延州械备20210024,包装未见有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的喷码,数量:21袋。该批医疗器械涉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批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予以异地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 5月 25日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11000元罚款。 |
1.1 | 2022/06/21 |
福建龙岩市新德诺木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50881MA8RDGAE9G | 吴伟彬 | 漳市监管新处[2022]6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龙岩市新德诺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处当事人人民币3.2万元的罚款。 |
3.2 | 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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