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14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8
  • 内容概述: 2022年7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10件)
2022年7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10件)
时间:2022-08-08 11:14
 
案件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处罚依据(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漳平市初芽护肤品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漳平市初芽护肤品店 92350881MA32YN6L2U 漳市监管桂处〔2022〕16号 2022年6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协同龙岩市药品检验所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发现在货架上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予以异地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3、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 2022/07/19
漳平市乐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漳平市乐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91350881MA8RL66G6G 漳市监管菁处〔202234 2022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351号(中央福第)内接商业第2层40号店的漳平市乐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场所内以及公示栏中,未发现有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当事人从事民办营利性的艺术培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00元。 2022/07/18
邱华文涉嫌无照经营质量不合格柴油案 邱华文   漳市监管执处〔202210 2022年422日,漳平市公安局将当事人邱华文涉嫌非法经营案(漳公(和平)移字【202200003号)移送我局,经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车用柴油且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其硫含量为1388mg/kg,技术要求≤10 mg/kg,检验结论:不符合GB 19147- 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单项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无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 的一般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 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 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1.46吨;
3、没收违法所得23194元;
4、处人民币14057元罚款。
2022/07/19
漳平市时尚芭莎美容养生会所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漳平市时尚芭莎美容养生会所 92350881MA2Y5QYY4K 漳市监执处〔202212 2022年5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37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洁净爽肤水超过使用期限,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应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瓶;
2、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
2022/07/21
漳平市名媛坊美容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安案 漳平市名媛坊美容店 92350881MA32XHUK5F 市监执处〔202213 2022年6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33-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筱麦卸妆水、璞缇树魅力润养套(魅力呵护固体精油)及璞缇树润源修护套(润源呵护固体精油)超过使用期限,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应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3盒;
2、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
2022/07/21
漳平市永福源禄花木场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漳平市永福源禄花木场 92350881MA8TJEP68N 漳市监管永处〔202212 2022年613日,我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关于漳平市永福源禄花木场在互联网抖音平台的网店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举报件,2022620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到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吕坊村路上51号的漳平市永福源禄花木场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花木场经营者吕栢涛的配合下现场打开当事人在互联网抖音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名为源禄花木的抖音网店上确有销售宣称为观叶植物  油画婚礼吊兰  既美观又小巧,吸收甲醛50%”的吊兰,点击该商品链接,该链接网页上有吸收甲醛50%”等宣传内容,执法人员对网站的宣传广告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当事人发布上述吸收甲醛50%”等的广告内容,无法提供该内容的相关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广告费用三倍人民币1506元罚款。
2022/07/26
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案 王光怡    漳市监管菁处〔2022〕31号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1.该诊所营业场所悬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50881400833,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2.该服务站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等工作的人员朱敏现场未能提供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2022/07/25
林益忠中医诊所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案    林益忠中医诊所     92350881MA8U9QBWOM   漳市监管菁处〔2022〕30号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益忠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营业场所悬挂有《诊所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PDY07057-1350881170D212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8U9QBWOM)。2.该诊所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吴珠芬现场提供的“福建健康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显示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2022/07/25
叶永黎中医皮肤科诊所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案     叶永黎    漳市监管菁处〔2022〕32号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叶永黎中医皮肤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1.该诊所营业场所悬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50881000605,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2.该诊所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人员叶华君现场未能提供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2022/07/25
漳平市安婷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漳平市安婷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91350881MA34AWK48G     漳市监管菁处〔2022〕38号 2022年5月27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285号-2034室的漳平市安婷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大门口旁边的墙上,悬挂有一块1米*0.8米规格,喷绘布材质的广告宣传牌,其内容含有“2020年考级成绩再创新高 合格率:100%  良好率:35.18%   优秀率63.04%  4组全组优秀”等内容。上述广告宣传牌的宣传内容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并未表明出处,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完成案件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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