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14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7
- 内容概述: 2022年5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8件)
2022年5月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8件)
案件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 违法事实(必填) | 处罚依据(必填) | 处罚内容(必填)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 备注 |
漳平市惠名佳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漳平市惠名佳商行 | 92350881MA332PF93P | 漳市监管执处〔2022〕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2年2月28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发现超过保质期去皮大胸(冻品)3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超过保质期去皮大胸(冻品)3袋;三、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 | 1.5 | 0.0069 | 2022/05/09 | |
漳平市百信生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漳平市百信生鲜店 | 92350881MA31N6GB7N | 漳市监管执处〔2022〕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2年3月1日,我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张裕窖酿干白葡萄酒5瓶、精制牛肉末豆豉油辣椒3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超过保质期张裕窖酿干白葡萄酒5瓶、精制牛肉末豆豉油辣椒3瓶;三、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 | 2 | 0.0267 | 2022/05/10 | |
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漳平圣宇广场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漳平圣宇广场店 | 91350881MA322PH794 | 漳市监管菁处(2022)2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2021年12月23日,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建市场监餐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50881002021122333686702),有消费者投诉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漳平圣宇广场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改良剂,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即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其食品货架上有3包面包改良剂(复配面包酶制剂抗氧化剂,食品添加剂),商品外包装标示生产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0/06/02E51,保质期:18个月,以上面包改良剂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3包面包改良剂进行了异地扣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二条第(四)、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改良剂3包;2.处以人民币50100元罚款。 | 5.01 | 0.0001 | 2022/05/06 | |
漳平市小姜蔬菜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茄子案 | 漳平市小姜蔬菜摊 | 92350881MA33PT4D2J | 漳市监管桂处【2022】5号 |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茄子案 |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抽检单位为漳平市桂林量贩,被抽样的样品名称;生姜和茄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生姜、茄子的供应商为漳平市小姜蔬菜摊,向该户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报告中该批次的生姜、茄子的购进、存储、销售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茄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罚款人民币5500元。 | 0.55 | 0.001 | 2022/05/18 | |
漳平市不见不散休闲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 漳平市不见不散休闲厅 | 92350881MA2XX2E56D | 漳市监管菁处〔2022〕24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 2022年3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平市不见不散休闲厅进行检查,“家乐”海鲜酱调味料3瓶,“通顺”蒜香粉1盒,“凤球唛”鱼露1瓶,三个批次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
3 | 0.0064 | 2022/05/17 | |
苏玉山无照开展经营行为案 | 苏玉山 | 漳市监管执处〔2022〕7号 | 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 苏玉山无照开展经营活动 | 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 1.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2000元人民币。 | 0 | 6.2 | 2022/05/26 | ||
漳平市天锦食品商行涉嫌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 | 漳平市天锦食品商行 | 92350881MA34MDKP3A | 漳市监管桂处【2022】12号 | 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 | 2022年4月26日上午,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864号依法对漳平市天锦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涉案卷烟,该局经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处人民币300元罚款。 |
0.03 | 2022/05/30 | ||
漳平市志龙汽车维修服务部涉嫌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 | 漳平市志龙汽车维修服务部 | 92350881MA32L26104 | 漳市监管桂处【2022】11号 | 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 | 2022年4月24日下午,福建省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漳平市桂林街道南环路19、21号依法对漳平市志龙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涉案卷烟,该局经调查后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处人民币6961.50元罚款。 |
0.69615 | 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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