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207-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漳市监管综〔2025〕3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细化 中小学“校园餐”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奖励的通知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细化 中小学“校园餐”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奖励的通知
时间:2025-07-04 17:44
 

为加强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特别是“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漳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园餐”整治工作实际,决定对涉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奖励进行进一步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受理途径

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举报,依托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统一登记,及时分流至市场监管所处置。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电话:12315(全国统一平台)、12345(市长热线)。

2.信函: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股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奖励的范围为学校食堂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重的违法行为除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可方面:《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过期时间在5日以内,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进货查验方面: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或清洁剂、消毒剂等。

(三)食品贮存方面:库存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食品未离地离墙10公分存放;蛋类未单独设存放区域等。

(四)加工操作方面: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材;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生熟未分开,刀具或粘板未区分使用等,存在交叉污染隐患。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使用反复加热的剩菜剩饭等。

(五)设施设备方面:加工场所“三防”设施缺失或不合格,存在虫鼠隐患;消毒灯损坏未及时更换;抽油烟机未定期清洗。天花板白灰脱落,墙壁或天花板发霉等。

(六)清先消毒和保洁方面:使用非食品级清洁剂;餐饮具清洗不干净;餐饮具没有严格消毒等。

(七)其它:毕业的学生用餐卡余额没有及时退还;饭菜混有异物。以及其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或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查处结案并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举报人愿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额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此限);

3.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经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失实的;

4.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举报奖励金额标准

提供有效线索、经改正后有助于提升“校园餐”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按等级给予50元、80元两档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处理结束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奖励审批。举报奖励由办理部门负责实施,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按程序审批办理。

(三)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场监管局领取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广泛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和“校园餐”内部人员关注食品安全,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三)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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