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102-2017-00003
- 备注/文号:漳农〔2017〕90号
- 发布机构: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28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局关于公布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局关于公布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局关于公布调整行政权力事项
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站(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及漳审改办《关于梳理公布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2017〕11号)文件要求,我局积极主动做好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经过梳理、审核、汇总,我局调整后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3项,调整后保留数量11项,其中: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公布数量3项,调整后保留数量3项;行政确认权力清单公布数量2项,调整后保留数量1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布数量1项,调整后保留数量0项;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公布数量1项,调整后保留数量1项;行政权力其他类权力清单公布数量4项,调整后保留数量4项;公共服务清单公布数量2项,调整后保留数量2项。具体见附件。
附件1:漳平市农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附件2::漳平市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目录
附件3:漳平市农业局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计表
漳平市农业局
2017年4月28日
抄送: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效能办,本局存档。
漳平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1 | |||||||
漳平市农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 |||||||
表一:行政许可3)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条文) |
实施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1.农作物、畜牧禽 (包含3个子项)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
市农业局 |
|
个人、企业 |
1.名称由“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包含3个子项)”更名。 2.原第1子项“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与原第2子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新第1子项。 |
2 |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农业局 |
|
个人、企业 | ||
3 |
3.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农业部令第3号 第一条;第二条 3.《福建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闽农医〔2010〕358号 第二条;第四条 |
市农业局 |
|
企业 |
| |
4 |
2.水产原、良种场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渔业法》第十六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3.《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二款; 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市农业局 |
|
企业 |
|
5 |
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38号,2013年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2012年第8号) 第二条、第四条 |
市农业局 |
|
个人、企业 |
三证合一 |
表二:行政确认(2)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条文) |
备注 |
1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 |
|
市农业局 |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38号)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
取消 |
2 |
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局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布, 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后的县、乡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公告,设置保护牌和保护界桩。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二)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四至范围与面积;(三)保护责任人;(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实施主体由“市农业局”调整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共同实施,我市相应调整 |
附件3: | |||
漳平市农业局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计表 | |||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清单公布数量 |
调整后保留数量 |
1 |
行政许可 |
3 |
3 |
2 |
行政确认 |
2 |
1 |
3 |
行政处罚 |
1 |
0 |
4 |
行政强制 |
0 |
0 |
5 |
行政征收 |
0 |
0 |
6 |
行政征用 |
0 |
0 |
7 |
行政裁决 |
0 |
0 |
8 |
行政给付 |
0 |
0 |
9 |
行政监督检查 |
1 |
1 |
10 |
行政奖励 |
0 |
0 |
11 |
行政权力其他 |
4 |
4 |
12 |
公共服务 |
2 |
2 |
合 计 |
|
13 |
11 |
备注:调整文件以1.漳审改办〔2015〕41号、47号、91号、95号、96号;2.漳审改办〔2016〕4号、5号、8号、22—42号,漳政办〔2016〕209号、218号, 漳政综〔2016〕230号;3.漳审改办〔2017〕4号、8号及国务院、省政府、审改办和龙岩市政府、审改办相关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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