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5-00041
- 备注/文号:漳农〔2025〕52号
- 发布机构: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漳平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街道应急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各农资经营户,市直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农业生 态环境,现将《2025年漳平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漳平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2025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农种植〔2025〕1号)、《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龙岩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编号:2025N0068)和漳平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行政违监〔2018〕35088100003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环保意识,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现象,有效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全市总体回收处置80%以上,应回收处置32.93吨。
二、主要任务
(一)细化任务分解。根据2025年农药减量任务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率目标任务,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32.93吨以上,各乡(镇)必须完成相应的回收处置任务(详见附表)。
(二)强化宣传指导。各乡镇(街道)需大力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宣传工作。指导农药使用者及时收集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至农药经营者处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严禁随意丢弃,以此确保田园环境干净整洁。
(三)落实目标责任。依据“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夯实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切实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责任,各农资经营户要做好回收处置工作, 每个农资经营户今年回收任务100公斤以上,回收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自行到乡镇(街道)环卫站过磅随生活垃圾统一处置,各自做好回收处置台账,台账作为考核完成任务依据。各乡镇(街道)回收总站要依托乡镇(街道)环卫站、农药经营店、种植大户、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村级垃圾回收站点等开展回收处置工作,确保回收处置率达 80%以上的目标。
(四)做好台账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及各农资经营户必须详实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以及处置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具体信息。各乡镇(街道)回收总站要定期将需转移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申报转移处置,将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用专门的运输工具运输至处置场集中焚烧处理,确保回收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再违规流向废旧塑料回收市场。信息台账和处理场过磅清单将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设施建设。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的监督管理,将组织执法人员不定期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督查。加强执法力度,对相关主体及个人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应积极主动争取财政或整合各项目资金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已列入市对县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内容。我市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生态环保污染治理、乡村振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严格考核问责。并实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制度,把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是否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下拨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街道)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信息台账及处置场过磅清单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回收处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分。
附表:2025年漳平市各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任务分解表
2025年漳平市各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处置任务分解表
乡(镇)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任务数(千克) |
备注 |
菁城 |
300 |
|
桂林 |
1200 |
|
和平 |
1730 |
|
西园 |
2240 |
|
南洋 |
1340 |
|
拱桥 |
600 |
|
芦芝 |
3740 |
|
永福 |
5230 |
|
官田 |
1950 |
|
溪南 |
2540 |
|
象湖 |
1950 |
|
新桥 |
3430 |
|
吾祠 |
230 |
|
灵地 |
450 |
|
双洋 |
3750 |
|
赤水 |
2250 |
|
合计 |
32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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