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4-00022
- 备注/文号:漳委振兴办〔2024〕16号
- 发布机构:中共漳平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2
- 内容概述: 中共漳平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平市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漳平市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共漳平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漳平市财政局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漳平市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省、龙岩市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引领带动效应,调动各乡镇(街道)加快推进示范镇(村)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推动示范创建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支持资金筹措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3〕16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文件精神,制定永福镇、桂林街道瑞都村等1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对象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
二、资金来源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福建省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20号)下达我市资金2816.79万元,《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0号)文件下达我市资金320.67万元,资金合计3137.46万元。
三、分配对象
1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对象:永福镇、桂林街道瑞都村、和平镇东坑村、西园镇遂林村、芦芝镇圆潭村、南洋镇利田村、拱桥镇梧地村、新桥镇新桥村、永福镇西山村、永福镇后盂村。
四、资金分配
1.已下达的省级资金。资金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按照“串点连线成片”打造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思路,统筹市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各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项目策划质量以及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
2.未下达的省级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尚未下达的资金202.12万元和市、县两级安排的配套资金1360.42万元,合计1562.54万元另作分配,届时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五、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相关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漳平市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推进、亲自督促落实,充分调动乡村积极性,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力量,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实施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跟踪指导。2024年省委、省政府将示范镇(村)创建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省政府督查考核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将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按要求及时更新项目进度,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度。对项目进度慢的村,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指导督促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有序加快推进,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3.加强公开公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将资金分配方案、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和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信息及时在乡镇(街道)、示范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附件
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分配方案
序号 |
镇(村) |
分配资金 (万元) |
其中:省级资金 |
||
闽财农指 〔2024〕20号 |
闽财农指 〔2024〕30号 |
||||
1 |
永福镇 |
300 |
300 |
|
|
2 |
桂林街道 |
瑞都村 |
800 |
479.33 |
320.67 |
3 |
和平镇 |
东坑村 |
280 |
280 |
|
4 |
西园镇 |
遂林村 |
300 |
300 |
|
5 |
芦芝镇 |
圆潭村 |
182.46 |
182.46 |
|
6 |
南洋镇 |
利田村 |
200 |
200 |
|
7 |
拱桥镇 |
梧地村 |
275 |
275 |
|
8 |
新桥镇 |
新桥村 |
200 |
200 |
|
9 |
永福镇 |
后盂村 |
200 |
200 |
|
10 |
永福镇 |
西山村 |
400 |
400 |
|
合计(万元) |
3137.46 |
2816.79 |
3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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