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1-00039
  • 备注/文号:漳农〔2021〕156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平市南洋镇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平市南洋镇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10 17:57

  南洋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漳平市南洋镇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            漳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漳平市南洋镇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平市南洋镇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漳平市南洋镇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并加强监督管理,南洋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项目投资应当在项目单位合法有效的账户中核算,并建立专账管理。除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支出外,应实行银行专账结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强镇区域茶叶产业相关项目建设,按照“补短板、提水平”要求,推进全产业链发展。重点扶持文化展示中心、农田水利灌溉基础设施、水仙茶加工提升、交易中心、品牌打造、水仙茶一条街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四个方面建设内容:

  1.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漳平市南洋镇打造茶叶产业,按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理念,着力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漳平水仙茶产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茶园种植的良种化、生态化、规模化和茶叶加工的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推广茶园生态改良和绿色防控等技术,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2.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尤其要加快培育茶叶龙头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多产业链条的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创新利益连接新机制。通过“龙头企业联合体”和“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茶农”方式,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从而达到农户茶叶销售量和经济效益稳步增加的目的。

  4.探索乡村振兴新途径。通过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探索集成政策、集中资金、集聚各类生产要素,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实现以产业兴、产城融合的发展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模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1.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2.与农业产业强镇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3.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4.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5.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2021-2022年建设的项目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绿色食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可由水仙茶行业协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补助资金按批复的项目资金全额拨付。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1〕22号)精神和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组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体现税务发票真伪性验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正规票据金额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金额。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批复文件将指标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南洋镇要建立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和项目建设,确保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强化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与分工协作。财政局要强化资金落实和政策监督,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南洋镇抓好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要加大日常调度和工作督导,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强镇加快建设,严禁产生“大棚房”问题,严禁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加强绩效考评,根据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省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南洋镇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总结宣传。及时总结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全面展示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成效,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建立季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号前,将阶段性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报省农业农村厅产业推进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