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0-0500-2021-00042
- 备注/文号:漳委振兴办〔2021〕9号
- 发布机构:中共漳平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16
- 内容概述: 关于下拨第一批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拨付2021年第一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该资金来源为省、龙岩市、漳平市统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的试点示范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0〕44号)文件规定。严禁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可以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严禁用于对个人发放工资、绩效及各种福利,单位工作经费、发放养老金等社保支出、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及偿债、企业经营性项目等。
2.该资金将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管理,请按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3.请各相关乡镇按照《中共漳平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拨第一批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要求,强化项目管理,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同时每月25日前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报送使用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项目进度(附件2,纸质版传真至市委乡村振兴办,传真:7523209,电子版发市委乡村振兴办邮箱: zpszxb@163.com)。
4.请各相关乡镇按附件1中本次拨付资金额度,开具财政所发票(户名: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内容:2021年度第一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于2021年4月19日前交市委乡村振兴办黄国梁处(联系电话:7525639)。
5.各试点村及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程序,实行专账管理切实加强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
1.2021年度第一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21年试点村使用试点示范专项资金项目进度表
3.2021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中共漳平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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