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0-0500-2018-00020
- 备注/文号:漳民〔2018〕203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19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漳民〔2018〕20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准确核实孤儿身份、统一认定标准、明晰工作程序,有效规范我市孤儿登记管理,夯实孤儿生活保障工作基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综〔201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孤儿身份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孤儿认定条件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市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认定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孤儿认定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
按照“全面核查、严格程序、尊重事实、便利群众”的原则,对社会散居孤儿进行身份认定。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如有疑问的,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做出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包括养育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填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民政部门直接予以审批。
三、提升孤儿保障水平
我市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5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以上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18周岁以上仍在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孤儿,其基本生活费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支出。
积极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孤儿医疗费问题。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优先资助农村孤儿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孤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照条件,深入调查摸底,认真查漏补缺,确实做到不疏忽一处、不遗漏一人,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手续。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致孤原因消除或弄虚作假等人员要及时取消其孤儿身份。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
乡(镇)、街道民政办每半年对孤儿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100%;市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孤儿家庭探访巡查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50%;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身份审核、生活费的发放等内容,建立年度探访巡查档案。
四、孤儿档案管理
为规范孤儿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建立完备的孤儿档案库(含《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孤儿基本生活费领取情况等),做到孤儿每人一档,信息完整,有据可查。
附件: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探访巡查记录表
漳平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9日
漳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附件1: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孤儿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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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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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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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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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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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粘贴孤儿本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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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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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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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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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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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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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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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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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非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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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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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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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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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 )在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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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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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 患病( ) 患病类型
残疾(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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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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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 )
机构养育( )具体是院内养育( )家庭寄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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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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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死亡( )失踪(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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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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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死亡( )失踪(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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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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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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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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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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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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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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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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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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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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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孤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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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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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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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孤儿或其他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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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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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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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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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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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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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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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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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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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委员会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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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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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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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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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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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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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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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漳平市散居孤儿探访巡查记录表
年 月 日
孤儿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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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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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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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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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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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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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孤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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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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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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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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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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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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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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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就读学校及所在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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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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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
残疾:类别 等级 ;
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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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家庭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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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 ;
2.孤儿是否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
3.其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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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
发放情况 |
发放标准:900元/月·人;生活费发放帐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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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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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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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员签名 (两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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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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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入户探访巡查照片,用A4纸粘贴附后(孤儿与监护人合照、探访人员入户情况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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