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0-0500-2014-00065
  • 备注/文号:漳民[2014]181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2-24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漳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漳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民政局 时间:2014-12-24 00:00
 
漳民[2014]181
关于印发《漳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
通 知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院所站:
  现将《漳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院所站要按照本程序规定,规范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推动本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漳平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24日
 
 
  
 
 
漳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动局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龙民[2014]267])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调研、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属于我局转办、其他机关决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履行本规定有关要求后,按程序上报决策机关。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编制全市民政规划,编制本局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龙岩市民政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制定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
(四)除专项资金外,1万以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适用相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五)研究局重点资助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需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股室具体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参与合法性论证。
第三章 提出和确定
  第七条 局长可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其他局领导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
  第八条 有关股室和下属单位认为有关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提出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有关事项可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向相关股室提出建议。相关股室如果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处理;相关股室如果认为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向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本局决策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确定。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办理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二)征求意见;(三)部门协调;(四)会前讨论;(五)合法性审查;(六)提交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 承办股室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全面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第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评估论证: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二)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三)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组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应当从相关领域选择至少三人以上专家,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局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三)、(六)项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承办股室认为必要时,承办股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征求意见;确有需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决策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且应当不少于15日。
  公布可以选择网络、报纸或者其他市级媒体进行。
  承办股室应当适时汇总意见、建议,在重大行政决策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前,应当经过会前讨论并通过。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股室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简要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会前讨论情况。
  局办公室审查后,应当提出建议;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五章 提交与决定
  第十九条 承办股室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成熟时,可以按程序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决策,承办股室不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征求意见时,参与征求意见的30%以上反对的;
  (三)未经会前讨论的;或者讨论后有较大争议的;
  (四)涉及其他部门的,经协商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五)应当进行评估论证的,尚未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一条提请讨论时,应当在召开2个工作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制定依据;
  (三)会前讨论情况简要说明;
  (四)意见汇总表;
  (五)合法性审查建议。
  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同时提交涉及部门意见;召开论证评估的,应当同时提交论证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策方案时,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有关股室和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会议应当根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六章 公布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承办股室应当及时分解局重大行政决策任务,明确执行单位和时限。
  第二十五条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承办机构、责任领导、实施期限和具体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列入局机关年度工作考核,承办股室应当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与执行社会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组织评估等方式,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决策的提出、调研、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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